其他注意事項

一、報名表填寫:

(一)報名表務必完整詳實填寫,並須檢查檢附之證件是否齊全,確定無誤報檢人應於報檢人簽章處簽名,報名表各欄 資料必須以正楷填寫,若因字跡潦草,導致資料錯誤,概由報檢人自行負責;為避免影響個人自身權益,有塗改請報檢人簽名或蓋章。

(二)報名表上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欄所填寫應與所繳各項證件完全相符,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三)報檢人報名時應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免試學科測試、免試術科測試者,均須於報名時提出申請。免試學科者准考證編號字尾加「A」,准考證上加蓋「免學」戳記;免試術科者准考證編號字尾加「B」,准考證上加蓋「免術」戳記,報檢人完成報名手續收到准考證後,應自行核對,如有錯誤應當場向服務人員申請更正。

三、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條規定,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梯次。遇有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辦理測試,辦理單位另擇期安排測試,報檢人不願參加測試時,得向承辦單位申請退費。報檢人遇有前項事故或遭受職業災害,不能參加測試時,得向承辦單位申請退費。報檢人死亡,致不能參加測試時,其法定繼承人得向承辦單位申請退費。

四、學、術科測試日期由承辦單位安排,應檢人接獲通知時,請準時應檢,不得有異議。

五、各職類丙級及單一級學術科測試參考資料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http://www.labor.gov.tw下載,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購買(洽詢電話04-22595700轉456)。

六、應檢人員於檢定期間如遇收件地址變更應提出申請(申請表P.134),如有延誤或未申請更正而權益受損,概由應檢人員自行負責。

七、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辨法第49條規定,參加技能檢定者之申請檢定資格與規定不合、參加技能檢定有舞弊行為或違反學、術科測試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測試成績,並不予發證,已發技術士證及證書者,應撤銷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應檢人或參與人員涉及前項舞弊情事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主管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八、 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檢定需協助者:報檢人因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於測試時需要協助,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並填寫「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者協助申請表(P.123)」以免權益受損。

九、 本學科測試方式為操作電腦答題,應檢人需會操作電腦,請於報名前先行評估自身能力,一旦報名後概不退費。

十、 題庫命製人員於參與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不得報名參加該職類技能檢定。但試題使用逾二年者,不在此限。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題庫命製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應檢者,該命製職類人員,應予迴避。

十一、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36之1規定,具監評人員資格者報名參加其所擔任監評職類技能檢定,不得受聘擔任當梯次該職類所有場次監評工作,違反者依第39條規定辦理。

十二、 參加學、術科測試時應留意個人身體健康情況,以免影響測試進行。

十三、 技能檢定資訊可透過e管家訊息通知報檢人,報檢人如需此服務,請自行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http://www.labor.gov.tw/index.jsp)或我的E政府網站申請「e管家」帳號,並於報名表上填寫正確行動電話及E-MAIL(電子郵件信箱),

申請帳號網址如下:https://www.cp.gov.tw/portal/person/initial/Registry.htm?returnUrl=http://msg.nat.gov.tw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電話「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郵政檢舉專用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法務部廉政署網址 www.aac.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