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Dec 05, 2017 1:4:0 AM
現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之形式要件)之規定:(97年5月23日生效)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前《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真實案例:
2017-11-28 11:48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即時報導
桃園市許姓婦人12年前結婚,因無公開儀式,12年後訴請婚姻不成立勝訴。圖/桃園地院法庭、報系資料照片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843666?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