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 學生學習扶助教學 學習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壹、依據:
一、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教學方案實施要點。
二、臺中市103年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教學實施方案」整體計畫。
貳、設置要點分別如下:
1.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委員由學校之教務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教學組長、輔導組長、學生班級導師、任教教師、家長代表等
相關人員共同組成。(如附件一)
2.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校輔導主任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組有關業務,行政業務由執行秘書依分類由各處室專人負責辦理。
3.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4.本小組會議於每學期開辦學生學習扶助教學實施一週內召開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5.本小組實施對象:
(1)學習成就低落,參加學生學習扶助教學線上評量測驗,經標準化測驗結果,百分等級未達百分之三十五者。
(2)具有下列身分之ㄧ,另有其他輔導方案者(如已接受資源服務),以不重複服務為原則:
A.原住民學生。
B.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C.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D.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
E.隔代教養及家庭失功能子女(包括單親)。
F.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且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認定受輔可提升該生學業成就且不影響其他受輔學生之學習者)。
(3)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之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國中小學生,以不超過子方案一認輔對象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並以前六項學生為優先,
如均已滿足需求,百分 比得酌已放寬,且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參、本設置要點經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