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國立宜蘭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修正後全文
中華民國64年2月20日社員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83年7月14日社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85年8月30日社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86年6月17日社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87年9月30日社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2年9月19日社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社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第22屆第1次社員代表臨時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社訂名為國立宜蘭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 二 條 本社以置辦日常(學)用品、辦公用品、及其他便利社員消費之物品,供社員之需要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限額,負其責任。
第 四 條 本社以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業務區域。
第 五 條 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內(宜蘭市神農路一段一號)。
第二章 社 員
第 六 條 本社社員以本校教師、職員、工友、約聘契僱及臨時人員、專任助理、本社聘任人員、在學學生為合格,其不足法定年齡而有限制行為能力者,得參加本社為預備社員。
本社社員如在本校退休、離校(包括離職、畢業)者,應予退社。
新任教師、職員、工友、約聘契僱及臨時人員、專任助理、本社聘任人員及新入校之學生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第 七 條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離職。
二、離校(含畢業、轉學、退學等)。
三、死亡。
第 八 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
前項股款之退還,以不超過其原繳股金額為限。
第三章 社 股
第 九 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壹佰元。社員每人至少認購壹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不得超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 十 條 社員認購社股,一次繳清。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之。社員代表依下列規定產生之:個人社員按單位分組,各組社員每五人推選代表一人,不滿五人而超過三人者,得增選代表一人。前項社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未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前項理、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前項理、監事不得兼任社員代表。
第十四條 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及理、監事之選舉,均依合作社選舉辦法辦理之。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本社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規劃社務進行。
六、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提議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定業務計畫。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代表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
七、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第十九條 本社設經理、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事務員、助理員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兼任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第二十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或津貼。
第二十三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代表大會中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分通常社員代表大會及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兩種。
通常社員代表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因下列召集之:
一、理事、監事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之。
前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代表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二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代表過半數之意使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需由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社員代表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七條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理及事務員、技術員列席陳述意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
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業 務
第二十九條 本社業務如左:
一、供銷部:辦理日常生活用品及教學辦公用品之供應。
二、公用部:辦理膳食、洗衣、理髮等項。
三、生產部:辦理農、工業生產品之製造或加工。
四、代辦部:代辦學生用品、參考書籍、服裝及接受社員委託等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製造。
第三十一條 本社售貨以採廉價制為原則,其價格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
第七章 結 算
第三十三條 本社以國曆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於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由社員代表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但公積金已累積到股金總額二倍以上時,則提百分之一作公積金,其餘百分之九移作公益金。
二、以百分之四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辦理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合作教育推展及宣導或學校公共設備經費。惟學校公共設備至少應佔公益金半數以上,以符共享之原則。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四十,作社員交易分配金,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第八章 解 散
第三十五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三十六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