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專區

一、大文國民小學教師聘約要點

臺南市七股區大文國民小學教師聘約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訂定

一、 本要點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於本校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適用之。

三、 本要點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聘約要點訂定,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四、 教師之聘任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學校應於完成程序十天內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果及回聘日期,雙方依通知日期簽訂聘約。

聘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 受聘教師姓名。

(二) 任教科目、領域。

(三) 聘任期間:

1. 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應為學年制之始日為原則,聘期依教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2. 學年中聘用者,以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以學年制之終日為原則。

(四) 服務規約。

(五) 聘約發文日期文號。

(六) 其他有關事項。

五、 第五點第二項第四款所稱服務規約,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教師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

(二) 教師應恪遵教育宗旨及有關法令,為學生表率。

(三) 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宜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做宣傳。

(四) 教師有依校務會議通過兼任導師辦法之規定兼任導師之義務。另教師兼任(如主任、組長、副組長等)行政職務,校長須與當事者協商後聘之。

(五) 教師對全體學生除擔任教學外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六) 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及校務會議之決議。

(七) 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出勤及課務處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九) 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科目、領域為原則,如需跨科,其所任教科目、領域不得少於法定授課時數二分之ㄧ,十五班(含)以下學校不在此限。如各校對於上揭規定確有困難執行者,則應專案函報本府核備。

(十) 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十一)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依「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返校服務之日數依據本局與本市教師會協商日數為之。

(十二)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執,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三)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其兼課時數依相關法令辦理。

(十四)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及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十五)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至少於十五天前提出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若學校不予續聘教師,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十六)各校(園)若因減班或其他原因,致教師超額需介聘他校服務時,應依「臺南市立中等學校辦理教師介聘分發甄選實施要點」及「臺南市立國民小學暨幼稚園辦理教師代理代課教師介聘分發甄選實施要點」辦理,不受聘約中聘期之限制。

(十七)教師有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者,則依相關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八)學校得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給予教師平時獎勵或懲處;對教師受刑事判決確定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情事,未達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程度者,亦得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懲處。

(十九)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碇。

(二十)教師依法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涉訟涉時,其服務學校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十一)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十二)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十三) 服務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各校(園)得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學校章則,其與教師有關事項並得納入教師聘約之中。

七、 依法令借調之教師及特殊教育輔導員,另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八、 教師應維持教育中立,不得在學校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及營利事業等宣傳。

九、 學校章則及各項辦法在不違反有關法令下,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應遵守校務會議之決議。未經校務會議授權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規定,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議決。

十、 學校之行政或活動不得影響教學正常化,如非於上班時間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應先與學校教師會協議後(如學校無教師會者,應與教師代表協商),教師無正當理由,應配合參加,惟學校應依相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獎勵。

十一、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台南市七股區大文國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節錄)

台南市七股區大文國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1年9月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規定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訂定之。

二、 本校為促進校園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建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環境,及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訂定下列措施:

(一) 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檢討實施成效。

(二) 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融入相關教學活動中,排除使用有性別歧視或誘導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犯罪行為之教材或教學媒體。

(三)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得選送相關教職員參加校內外性別平等教育之在職進修活動或培訓。

(四) 前款人員奉派參加校內外之相關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活動,同意予以公(差)假登記及經費補助。

(五) 本校若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事件,請相關被害人或檢舉人,於事件發生時(後),積極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統稱學務處)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後續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 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依照處室職務劃分與業務分工負責蒐集,並主動提供相關人員參考。前項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應提供之必要協助事項。

(三)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相關團體及網絡資源協助。

(六) 其他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四、 為提供安全、友善、無性別歧視之空間,並考量學校成員之差異性、多元性,由總務處定期評估及彈性調整校園空間之利用,使本校教職員工生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均得共享平等教育資源。

五、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發生,請總務處積極辦理檢討改善校園危險空間,檢視內容如下:

(一)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本校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 記錄校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地點,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三) 以上檢討、改善與規劃內容,包括校內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皆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學生需要之方式與說明。

六、 請總務處處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並公告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追蹤管考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七、 請學務處配合轄區警局,實施「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找出本校治安死角;共同舉辦校園安全座談會,研擬強化相關軟硬體安全措施,並提高學校教職員工生安全防衛警覺。

八、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與人際互動時,皆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若發現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並陳報學校處理。(第七條)

十、 教職員工生皆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第八條)

十一、 本規定所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界定如下:

(一)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校園內所發生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其中ㄧ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十二、 本規定所稱教師、職員、學生界定如下:

(一)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 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十三、 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於知悉學生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

應依校園安全處理機制通知學務處,並由該處確實依據法令規定,於24小時內向市府教育局通報;另由輔導處(室)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四、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一) 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行為人為本校校長者,應向市府教育局提出調查申請。

(二) 若行為人於兼任其他學校事務時所發生之行為,以該兼任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