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霸凌?其定義為何?
一、霸凌行為應具備以下要件<依據教育部99.12.27對霸淩的最新定義>
(1)具有欺負他人的行為。
(2)具有故意、傷害意圖。
(3)造成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
(4)兩邊勢力(地位)不對等
(5)其他於校園霸淩因應,小組討論後決定。
二、「校園霸凌」之類型與具體型態:
(1)肢體霸凌:毆打身體、搶奪財物……
(2)關係霸凌:排擠孤立、操弄人際……
(3)語言霸凌:出言恐嚇、嘲笑污辱……
(4)網路霸凌:散佈謠言或不雅照片…
(5)反擊霸凌:受凌反擊、「魚吃蝦米」…
(6)性霸凌:性侵害或性騷擾
三、一般偏差行為與霸凌事件處理原則:
一般偏差行為,應依訓委會或教育主管機關之規定介入輔導,並著重學生人權、品德及法治教育之預防宣導,倘為霸凌個案,學校輔導老師、學務處應共同給予加害、受害及旁觀學生輔導,倘行為已有傷害等觸法行為發生,應按現行規定通報警政單位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