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第 十 條 2016修訂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停權 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 除名。 會員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提報會員大會,予以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