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促使更多的优秀学生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为母校争取荣誉,为国家培育英才。
执行单位:育才独中辅导处。
名额及贷金额:名额若干名。贷金每名最高八千令吉,一次性以支票发出。若有需要,第二年可再申请。
申请资格:
(一) 凡在育才独中修完高中三年课程,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家境清贫者。
(二) 大学录取者。
(三) 在籍大学生。
申请手续:凡具备上述资格之学生可由每年三月十五日开始向本处索取申请表格,填妥连同高中三年成绩单影印本,统考成绩/大学上下学期总成绩单、一张二寸半身照片及五百字左右自我介绍书在六月十五日之前交给辅导处。
录取后应办之手续:本处将以一个月的时间审核,并于一个月内将决定通知所有申请人。被录取者必须在两个星期内携带大学入学通知书或在籍证明之正本前往签立合约。合约须由两人担保,其中一人为受贷人亲属。如担保人死亡,破产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继续成为担保人,受贷人须马上另觅适当担保人替补。
申请方式:所有申请将会以电邮方式处理,请有意申请贷款的学生直接电邮育才辅导处counseling@yukchoy.edu.my索取表格。
邮件标题请注明:
申请2024年大专免息贷款
详情:
姓名、毕业年份、班级、联络号码
贷学金之偿还:
(一) 本贷学金不计利息,受贷人必须于期限内清还其贷金之总数。
(二) 在正常之情况下,受贷人必须在大学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金。若受贷人未能完成大专院校的课程,受贷人亦必须於四年内还请贷金。
(三) 如受贷人不能在规定之期间内还请贷金,必须到校和以书面诉理由,并经校长批准。而本处亦针对逾期未能清还贷款,向受贷人每月征收行政费用RM10,直至有关贷款还请为止。
(四) 如因受贷人违约而累及担保人,担保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否则本处将依法起诉。
(五) 如受贷人不幸中途死亡或终生残废,经调查证明属实,则其贷金之款额可以不必偿还。
规则之修订:本纸则由本处草拟通过执行,如有不完善之处,本处有权随时作适当之增剧或修改。
2023年育才独立中学清寒助学金申请
(一)宗旨:
1. 在经济上需要帮助本校在籍家境清寒,品学良好,有上进心的学生完成独中的教育
(二)申请资格(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资格方能提出申请):
1 . 家境清寒,操行乙等或以上,学年考试总平均初中生须达70%,高中生达60%
2. 若有特殊困境而考试成绩未达最低申请标准,家境确实清寒且有上进心和学习态度良好者,须经有班主任推荐,符合条件者可申请为工读生,并在申请时附上相关文件与推荐/证明信。
(三)助学金减免方式:
1. 根据申请者家境给予学费全免或半免(其他费用如杂费、班费、保险费等则须由自己负责缴付)
(四)减免月份
1. 助学金由每年2月份开始生效至同年的11月份
(五)申请日期:
1. 每年年尾将会公布于班主任
2. 助学金以学生缴付学费户口自动扣账方式资助,不发现金
3. 被批准获得助学金受惠者,委员会有权推荐他们向校外慈善机构或热心人士申请援助
4. 受惠者不按时服务,经由辅导处警戒信通知后无改善,本校可随时终止其助学金之享有资格
5. 获得助学金者须学习认真,否则助学金之享有资格可随时被终止。
6. 若贵子弟在求学期间被记大过或犯校规屡劝不改,本校将取消其资格。
(一) 宗旨:提供清寒/有需要的学生补助午餐费用。
(二)申请时间:每年视外界单位开放时间为准。
(三)申请方式:由班主任推荐。
宗旨:促使更多的优秀学生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为母校争取荣誉,为国家培育英才。
执行单位:育才独中辅导处。
名额及贷金额:本学金额每年不超过四名。贷金每名最高一万令吉,一次过以支票发出。若有需要,第二年可在申请。
申请资格:
(一) 凡在育才独中修完高中三年课程,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家境清贫者。
(二) 大学录取者。
(三) 在籍大学生。
申请手续:凡具备上述资格之学生可由每年三月一日开始向本处索取申请表格,填妥连同三年高中学业成绩单影印本,三张二寸半身照片剂五百字左右自我介绍书在六月三十日之前交给辅导出。
录取后应办之手续:本处将以一个月的时间审核,并与一个月内将决定通知所有申请人。被录取者必须在两个星期内携带大学或先修班入学准证之正本前往签立合约。合约须由两人担保,其中一人为受贷人。如担保人死亡,破产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继续成为担保人,受贷人须马上另觅适当担保人替补。
贷学金之偿还:
(一) 本贷学金不计利息,受贷人必须于期限内清还其贷金之总数。
(二) 在正常之情况下,受贷人必须在大学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金。若受贷人未能完成大专院校的课程,受贷人亦必须於四年内还请贷金。
(三) 如受贷人不能在规定之期间内还请贷金,必须到校和以书面诉理由,并经校长批准。而本处亦针对逾期未能清还贷款,向受贷人每月征收行政费用RM10,直至有关贷款还请为止。
(四) 如因受贷人违约而累及担保人,担保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否则本处将依法起诉。
(五) 如受贷人不幸中途死亡或终生残废,经调查证明属实,则其贷金之款额可以不必偿还。
规则之修订:本纸则由本处草拟通过执行,如有不完善之处,本处有权随时作适当之增剧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