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標準
臺中市幼兒園收費退費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22627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府授法規字第1020213195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臺中市之教保服務機構,其類型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
二、準公共幼兒園。
三、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私立幼兒園(不含非營利幼兒園)。
(二)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第四條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 學費:用於支付教保服務人員人事費用。
二、 雜費:用於支付設備購置、修繕費、維護費、水電費、行政業務費、土地與建築物租賃費及庶務人員人事費。
三、 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教保服務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 材料費:輔助教材、學習材料等。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 學用品。
(二) 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各項學習活動等。但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能)活動等費用。
(三) 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 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 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油資、保養修繕、保險、稅費及駕駛人員人事費用等。
(六) 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 其他經家長同意用於幼兒教保服務之相關費用。
四、 代收費:
(一) 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二) 家長會費: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成立家長會之幼兒園始得收取,用於支付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費用。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向家長收取前項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但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第一項第三款第七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
第五條 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如附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教育局備查,並於備查後對外公布。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數額、減免規定及收退費基準,應包括教保服務、延長照顧服務及臨時照顧服務。
第六條 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收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 學費、雜費:
(一)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入園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二費用。
(三)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一費用。
二、 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當月比例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三、 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七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額退費。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按幼兒當月 就讀日數及
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但於教保服務起始日
前三十日內始提出無法就讀者,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扣除行政作業費
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一千元。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開教保服
務機構者,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
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
機構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未就讀月數比率退費;以月為收
費期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率退費;已製成成品
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三)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四)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事由之一,致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於
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次日起十日內,按幼兒未就讀日數比率退費,
並應賠償所退學費三分之一之金額:
1、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
2、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
3、因違反規定受停止招生、停辦、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4、其他可歸責教保服務機構之事由。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數額及退費基準。
第八條 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幼兒申請事假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含例假日)以上,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按連續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按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按放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按月或按時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九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將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公告並於招生時告知幼兒家長。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通知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
第十條 教保服務機構收取或退還各項費用,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教育局得依本法處罰,並退還違法收取或應退而未退之費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