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入學學生畢業學分條件

臺南市立永仁高中高中部畢業學分條件與修課學分

一、畢業學分條件

(一)每位學生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畢業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總綱p.19)

(二)修課學分(總綱p.15、p.17):

1.部定必修、校訂必修及選修課程可修習學分上限180學分。每位學生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亦即每學期均須修課滿30學分。

2.國語文(含中華文化基本教材)部定必修及選修至少須24學分。

3.英語文部定必修及選修或加第二外國語文至少須24學分。

4.校訂必修至少須修習4學分。

5.多元選修至少須修習6學分。

6.加深加廣選修須修習「國語文領域至少4學分」、「英語文領域(含第二外語)合計至少6學分」。「數學領域、社會領域、自然科學領域、藝術領域、綜合活動領域、 科技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則可依生涯進路與興趣自主選擇課程修習。

二、畢業德行評量條件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