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新北市樹林區育林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一、新北市樹林區育林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健全發展,維護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權利,保障學生學習與受教育權,增進家長與學校聯繫,共謀優質教育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應設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家長會) ,由在學學生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三、家長會應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以辦理會務。
前項場所,於學校教學設施不敷使用時,應於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遷還之。
四、家長會於不違反本要點規定,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訂定組織章程。
五、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評會) 、本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校長遴選委員會) 等會議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促進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之相互了解及和諧關係。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受理學生或其家長之申訴。
(八)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九)其他有關事項。
六、家長會設各班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常務委員會。
家長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家長委員會為執行機關。
家長委員會如設有常務委員會者,於家長委員會非開會期間,由其代行職權。
七、各班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及教學之聯繫。
(二)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推選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四)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及家庭教育有關事項。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
八、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九、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二﹚依法規推選家長會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評會、校長遴選委員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三)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之建議事項。
(四)經常處理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五)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六)研擬會務計畫與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及報告經費收支。
(七)整理會員代表大會建議,移請學校參辦。
(八)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與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九)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其與教師之合作。
(十)其他有關事項。
十、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各班家長會於首次會議時,就班級家長選 (推) 出;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下者,每班選 (推)出二人, 十二班以上者,每班得選 (推) 出一人至二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但學校學生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以全體家長為會員代表。
同一家庭之家長僅得被選 (推) 為一班級之會員代表。
第一項會議,如出席未達該班學生家長之半數者,仍得開會並選 (推) 出會員代表。
十一、家長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四十一人。但學校班級數在六十班以上者,每增加五班,得增置委員一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出;每學年改選一次,任期自選(推)
出之日起至下一屆首次會員代表大會前一日為止,連選得連任。
學校如有特殊教育學生,第一項委員總額內至少應有一人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學校附設幼兒園者,至少應有幼兒園班級代表一人為委員。
學校如原住民學生達五十人,或達全校學生人數十分之ㄧ,第一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有一人為原住民籍家長。第二項會員代表中如無原住民家長代表,得由全校原住民家長中選(推)出一名原住民家長擔任委員。
第一項委員,於任期中出缺者,不辦理補選。
十二、家長委員會設有常務委員會者,其委員人數最多以十一 人為限。
前項委員,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任期與家長委員同,連選得連任。
十三、家長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與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訊等工
作。
(二)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及聯誼活動等工作。
(三)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
題,並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等工作。
(四)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爭取有關機構或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
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及策畫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賓等工作。
(五)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及管理、運用經費等工作。
(六)服務組:協助學校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書管
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等工作。
前項各組組長,由家長會長遴聘家長委員擔任之;組員由組長遴聘學生家長擔任之;任期
均為一年,並得連任。
十四、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得置副會長二人至六人,均由家長委員
會就常務委員中選 (推) 出,任期均自下一屆家長會長選 (推) 出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
一次;配偶接連被選 (推) 為會長者,視同連任。
家長會會長 (以下簡稱會長) 於任期中出缺,遺留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家長會副會長
(以下簡稱副會長) 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二人以上者,其代理人由家長委員會決定
之;遺留任期在三個月以上或家長會長、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另行補選 (推) 出之。
十五、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或相關事項,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之;其聘任,應經家長委員會之同意。
十六、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或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經校長同意後,由會長遴聘,經家長委員會並徵詢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幹事,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需經學校校長之同意。
十七、各班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由導師召集,以班為單位,召開首次會
議,會議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為主席。
十八、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常會每年二次;首次常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由校長召集之,會議時,由出席會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次常會應於學年結束前召開,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二)得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三)會議時,學校校長、有關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十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召開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時,得經家
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
家長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二十、常務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由會長隨時召集之;亦得由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建
請會長召集之。
二十一、會長因故不能召集、出席會議者,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因故均不能召集、出席者,
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互選一人為主席。
二十二、除第十點第三項規定外,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應有二
分之一以上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
出席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並通知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並
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
以上之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第一項決議。
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
利。
每一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以委託一人為限。
二十三、家長會各項選舉,應於非上班時間舉行。
二十四、家長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款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針對捐款者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亦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
二十五、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支出。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支出。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支出。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支出。
(五)學生獎助及慶弔、慰問支出。
(六)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二十六、家長會經費其收支所編列之財務報告表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除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送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查,如發現有異,本局應主動查處。
二十七、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家境清寒者免繳。
前項會費收取金額,由本府另訂之。
二十八、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繳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二十九、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副會長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十、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之當選證書,由本府委任學校發給之。
三十一、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組長均為無給職。
三十二、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成立學校教育基金,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三十三、家長會依學校及地區性需要,得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有關之各項專業成長活動,其辦
理方式由學校或地區家長組織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