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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

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 

臺南市中西區永福國小辦理課後社團實施計畫

經114年8月27日審查會議討論通過

壹、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7月3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20734035號函修正之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貳、目的:為因應社會變遷、注重個別差異且促進兒童發展多元智慧與能力,統整學習經驗充實生活知能並培養品德實踐力,開放學校空間與資源與社區共享之原則下,訂定本計畫。

參、組織與職務分掌:

一、課後社團定義:

(一)由本校主辦,經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討論通過設立之課後社團。

(二)指導教師聘任經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討論通過,以具專長之校內教師為原則,如有需要遴選校外具專業能力及教學經驗之師資,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第七點辦理。

(三)課後社團活動經費本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參加本校課後社團之學生平均分攤,且需事前取得家長同意。收費項目得包含講義教材費、學習材料費、活動指導費等,且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本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依據校內會計相關法規。

二、依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第五點,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研商推動學生課後社團活動事項,包含行政策畫及招生、審核及遴聘師資、審核教學內容、評鑑教學成果等。

三、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成員:校長、各處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業務承辦人員擔任執行總幹事。

四、課後社團指導老師應於每學期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活動成果提交,由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對課後社團進行評鑑,作為持續經營之參考。

五、辦理處室:由學務處活動組

肆、活動內容:以多元活潑、培養才藝基礎能力為原則。實施內容分述如下:

一、辦理對象:本校學生,自由報名參加。

二、編班方式:每班以 15人為原則。各班報名人數不足10人者,由承辦業務單位決定依實際  

               人數辦理或不開班。

三、辦理時間:各社團辦理時間,詳如附表。

四、場地使用:各社團活動教室或場地,詳如附件。

伍、經費收支:

一、本項收費項目得包含講義教材費、學習材料費、活動指導費等,費用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學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依據校內會計相關法規。

二、活動指導費包括指導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其中鐘點費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

三、行政費支用範圍

(一)業務費:加(值)班費、誤餐費、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及其他與課後社團活動有關費用。加(值)班費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人員為限。

(二)設備費及維護費:與課後社團教學有關的設備。

四、課後社團聘請校內或校外指導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如下︰

(一)內聘教師︰

1.上班時間: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三百二十元

2.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3.跨越上、下班時間:分別依上、下班時間上課之節數計算。

4.行政人員於寒暑假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二)外聘教師︰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三)助教鐘點費以該課後社團指導教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上限。

(四)課後社團上課時間國民小學每節為四十分鐘。

(五)課後社團活動收費計算公式:鐘點費乘以服務總節數除以零點七再除以學生數。

(六)若參加總人數未滿十五人,收費以十五人計,十五人以上,以實際上課人數辦理,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並得視兒童人數採混齡編班。

(七)低收及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或子女、原住民學生給予七折優待(材料費除外)。

(八)活動指導費收費不足支應時,經費支付順序為鐘點費、行政費。

(九)上課相關材料若須委由老師準備或請老師代購時,需經家長同意。

陸、指導教師或助理教師任用資格:

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但有外聘需求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體育性社團(符合各款之一):

(一)經他校聘任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或曾參加直轄市或縣(市)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直轄市或縣(市)級公開辦理之能力檢定或相關證書者。

(三)經本校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自行認定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

二、體育性社團(依序聘任):

(一)經他校聘任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三)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前二項學(經)歷證明文件,以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 

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

本校外聘指導教師或助理教師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相關規定查閱。如屬通報有案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終止聘任。

本校外聘指導教師或助理教師時,應核發服務聘書,並約定其權利、義務;聘書內容並應載明負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十八條所列義務與聘任後每學年完成性別平等教育、正向管教及霸凌防制相關課程訓練各二小時以上,或於聘任前完成該年度相關研習。

柒、退費標準:

一、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之節數,應按實際上課比例退費。

二、學生中途退出(家長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應按節數計算退還剩餘之費用,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材料者,發給材料。

三、課後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全額退還費用。

四、依據臺南市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四條規定,課後社團收費結餘,退還每位學生之金額達新臺幣十元以上者,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比例於當期社團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退還學生。

捌、報名手續:由學務處製作報名網站請家長上網報名,費用則統一於開立繳款單後繳交。

玖、場地安全防護:

一、警衛管制進出人員,並於課間巡視校園,課後社團活動落實點名,列冊備查。

二、場地依本校「教室及場地借用管理辦法」借用。

三、依校園安全地圖、校園場地使用安全規範檢視場地,並宣導正確使用。

拾、計畫執行完畢後,相關承辦人員及課後社團使用教室之導師「因協助課後社團班教室整理工作」由委員會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提報敘獎。

拾壹、檢附「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課後社團活動彙整表」及「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課後社團活動師資名冊」。

拾貳、本辦法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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