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新竹市陽光國小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

一、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 目的: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教育用行動載具(以下簡稱教育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教育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 範圍: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例如:可通話智慧手錶、智慧手環、google 眼鏡......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 管理時間:除課堂需求外,學生不得攜帶教育載具到校,如有特殊情況,使用時間為(1)上學以前及(2)放學以後,僅作為與家長聯繫使用。

五、 管理規定:

(1) 使用學校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2) 配合課程教學活動需要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3) 考試時,手機和穿戴式裝置均須全部取下並且關機。

(4) 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之功能,如:通訊、攝影、錄音、上網、玩遊戲、聽音樂等,須經任課教師同意,非正式課程時間須經導師或課後班教師同意。

(5) 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使用行動載具時,須保持適當音量及通話禮儀,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6)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散布相關資料。

(7)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裝置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8) 不得利用學校電源為行動載具充電。

(9) 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10) 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急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一律打電話到學校電話(03-5629600),轉學務處(分機 115-119)或其他分機,當接到家長來電後,會告知導師或通知學生。

六、 違規處置:

(1) 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放學時領回並通知家長。

(2) 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級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至學務處填寫「違規使用或攜帶行動載具紀錄單」,以為領取行動載具之憑證,且須在當日離校前親自領回行動載具。

(3) 再次違規即註銷其使用資格,並發下通知告知家長禁止攜帶行動載具裝置到校。

(4) 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學校學生輔導管教辦法處理。


七、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八、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通話,未經申請核可,禁止使用行動載具拍照、錄影及錄音等。

九、 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十、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