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以謀學校之充實與發展,特訂定本章程。
第 二 條 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 三 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內。
第 四 條 本會不得有左列行為或事實:
1干涉學校行政與人事。
2對外行文。
3校際之聯合組織。
第 五 條 本會如發生越軌或違反規定情事,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飭令糾正,或予解散,令由學校依照規定程序改組之。
第 二 章 組 織
第 六 條 本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七 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 八 條 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 人。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九 條 本會之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七人,由委員互選之。委員應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二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 十 條 本會設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第 三 章 開會及任務
第 十一 條 本會每一學年以班級為單位,分別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一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由校長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該班導師(級任)應列席,並得邀請各該班任課教師及教學有關單位主管席,必要時得由班級家長會主席召集開臨時會議,同一年級各班得聯合另行召開年級學生家長座談會,研討有關訓教問題,由學年主任召集之。
第 十二 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之任務如左:
1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2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劃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3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每班至少三人。
4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5其他有關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會每一學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二次,第一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兩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席,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 十四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左:
1研討協助學校教育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研討協助學校辦理建築設備事項
3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4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5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6選舉委員會委員。
7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代表乙名)。
8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十五 條 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 十六 條 委員之任務如左:
1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研擬提案、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4協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5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6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7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 十七 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 十八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所有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 十九 條 本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四 章 會 費
第 二十 條 本會得征收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依照省府教育廳之規定。家境清寒者得予免繳(以區公所之證明為憑)。
第二十一條 本會收取會經費得委託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費之用途如左:
1家長會辦公費。
2協助修建校舍充實設備。
3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4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5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二、三、四、五各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送請會長提經委員會或常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之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由學校保管,以應各級教育視導之抽查,辦理移交時,如有必要,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監交。
第二十四條 本會除收取會費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義收費。
第 五 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施行之,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