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各中小學與學生家長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本市各中小學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該學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各該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會後一個月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其他有關事項。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由班級學生家長召開時選出,每班三人至五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員二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中如有特殊班學生家長至少應推派一人為委員。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兩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選舉委員會委員。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推選家長委員三至九人列席學校校務會議。
選派教評會委員。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由學校推薦,掌管日常事務及聯絡事宜,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長提名家長委員擔任,掌管財務事宜。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部名冊轉報本府備查。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依縣市政府協調之各學期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等徵收標準收取。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其他家長捐款納入家長會管理。
家長會費之徵收,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決議辦理。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本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