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一. 名 稱:

本會定名為「香港四邑商工總會黃棣珊紀念中學家長教師會」簡稱「黃棣珊紀念中學家教會」。


 二. 會 址:

設於九龍南昌街 250 號黃棣珊紀念中學校內。


 三. 宗 旨:

1. 加強家長與學校間之聯繫及合作。

2. 支援學校,改善及提高學生之福利。

3. 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以收教育之宏效。

4. 促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間之認識,建立共同合作之基礎。

  

四. 會 員:

1. 凡在本校肄業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為本會「家長會員」,須繳交會費。

2. 現任教師均為本會「教師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3. 凡現任校監、校董、校長、離任校長及本會退職之執行委員會主席,均可成為「名譽會員」

 

五. 會 費:

家長會員每年須繳付會費不多於港幣伍拾元正,(無論就讀子弟人數多寡,只須繳納一份會費)每年會費之調整由執行委員會決定;退會者其已繳付之會費不獲發還。

 

六.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權力包括選舉、 委任、罷免、審查及通過財政報告、聽取及通過主席報告等。會員大會休會時,由執行委員會代行處理會務。

2. 週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十月或十一月間舉行,日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會議通告連議程須在大會舉行前十四天發出。

3.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五十人或者當年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總數之五分一或以上(取其較少者為準)。一切動議須得與會者過半數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

4. 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5. 如週年會員大會召開時,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須延期舉行。再次開會時將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6.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或由符合本節 (3)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規定之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十五天內召開大會,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之各項。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之方法一如週年會員大會,但會議通告連議程可於會議召開前一星期發出。


七. 執行委員:

1. 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推行,其組織如下:

組織及職權 :

甲. 執行委員會由委員十八人組成,包括家長十人及教師八人,另設助理家長委員三人,遇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會員大會選舉票數順序補上接替。助理家長委員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但無表決權。

. 校監、校長及一名上屆代表為執行委員會之當然顧問,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

丙. 教師委員由校長薦任,家長委員則在週年會員大會中由會員以不記名方式選出。

丁.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有兩名成員出任執行委員會的委員。

2. 執行委員會各家長職位由當選家長委員互選產生。

3. 甲. 主席一人(由家長出任)

  乙. 副主席二人(一為家長委員,一為教師委員)

  丙. 司庫二人(正為家長委員,副為教師委員)

  丁. 秘書二人(正為家長委員,副為教師委員)

  戊. 康樂及福利四人(二位為家長委員,二位為教師委員)

  己. 聯絡三人(二位為家長委員,一位為教師委員)

  庚. 總務四人(二位為家長委員,二位為教師委員)

4.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三次,並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合法。

5. 各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可連任。委員之一切職位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6. 執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權如下:

甲. 主席

a)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b)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c)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d) 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

乙. 副主席: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家長委員)代行其職權。

丙. 司庫: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賬目,並須在週年大會呈報已經稽核的財政報告。

丁. 秘書:

負責會議紀錄及一切文書工作。

戊. 康樂及福利:

策劃及推動會員的康樂活動及推廣符合本會宗旨之一切福利活動。

己. 聯絡:

推廣宣傳及推動家長入會,聯絡會員。

庚. 總務:

總理一切庶務,包括出版會訊。

八. 家長校董選舉:

1.家長校董的職責:

甲. 出席「香港四邑商工總會黃棣珊紀念中學法團校董會」會議。

乙. 向校會反映家長意見,並將校董會的有關議決,向家長匯報。

丙. 列席黃棣珊紀念中學家教會執行委員會會議。

丁. 透過學校及本會向家長徵集意見及發佈信息。

  2.候選人資格:

甲.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是指學生的父及母、監護人及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乙. 非本校的在職教員。

丙. 符合《教育條例》第279章 第30條 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丁. 並非校董會另一界別的校董。

  3.家長校董人數和任期:

甲. 家長校董2名。

乙. 任期為一年,在十月十五日生效,十月十四日終止。

  4.提名程序:

甲. 本會將委派一名選舉主任,負責監察有關提名、投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本會的執行委員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乙.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唯包括本人在內,每名家長最多只能提名1位候選人

丙. 選舉主任須在提名截止日期最少7天前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並隨信附上提名表格。

丁. 候選人提名截止日期須在舉行選舉日之前不少於14天。

戊. 如沒有候選人提名參選,本會將延長提名日期兩天或於三個月內重新進行選舉。

己. 若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候選人將自動當選為家長校董。

庚.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和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本會不會承擔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的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

  5.投票人資格:

甲.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

乙. 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丙.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份投票。

  6.選舉程序:

甲.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14天。

乙. 投票將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7.點票程序:

甲.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乙. 獲得最多選票兩名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

丙. 若三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人。 

8.公布結果:

甲. 選舉主任將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乙.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理由,並由校長和本會執行委員會的老師委員作出仲裁。

  9.填補臨時空缺:

甲. 如家長校董不再是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該校董的任期即時終止。

乙.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將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九. 財務:

1.本會所收經費用途如下:

甲.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

乙. 為本會一切經常性費用的支出。

  2.司庫負責匯集會費,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支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主席及副主席(教師委員)兩人簽署,方為生效。

3.所有支出均須得執行委員會核准;但每單項不超過港幣伍佰元正之支出, 得在付款後,由司庫提請執行委員會追認批准。

4.本會財務以量入為出為原則。若有需要可動用儲備額度為每一年度港幣三萬元正 或 前一年度結餘的百分之三十五以較高者為準。若動用儲備須在家長教師會會議上通過。

5.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當屆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餘。每年之財政收支紀錄,須由校長審核加簽。

6.如遇財務責任,執行委員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並由全體委員承擔有關之責任。

7.如遇本會解散,所有資產須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捐贈給認可慈善機構或贈與黃棣珊紀念中學。


十. 會章之修改本會會章除第八節 (6) 及 (7) 兩項不得修改外,餘均可在會員改: 大會中提出修改,但須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並經有關當局批准,方為有效。


十一.解散家教會:

要解散本會,須於會員大會上獲得出席之三分之二會員贊成。


十二. 附則
1.凡會員子弟離開本校,及教師離職時,會員資格隨之喪失,惟家長教師會執行委員除外。

2.凡本會所辦活動有牽涉學校人仕或設施,須得校方同意,方可進行。

3.任何以本會名義進行之對外事務,必須由執行委員會通過方可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