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埔國小家長會

設置辦法

臺中縣外埔鄉外埔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壹、 依據

台中縣政府令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九十府法行字第五一六三號函

貳、 目的

為確保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期間學習權、受教權及維護家長之教育權,增進學校、家庭與社區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健全發展 使學校與學生家長能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

參、定義

一、家長:係指在學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二、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家長會定名為「臺中縣外埔鄉外埔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內由學校提供適當場所。

肆、學生家長會產生的方式

一、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二、 家長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二十二人,委員得連選連任,委員中選一人為會長,一人為副會長,連任一次為限。

伍、家長會召開方式

一、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次在開學日始二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三、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四、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五、家長委員會,得設幹事一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陸、家長會組織表:如附件

柒:家長會之任務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

六、選派代表列席學校校務會議。

七、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捌、經費

一、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費金額以政府公佈為依據。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二、家長會費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出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三、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期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四、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教育視導人員應於每學年檢查一次,得隨時予以抽查,並於辦理移交時派員監交。

五、家長會經費用途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第二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劃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玖、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