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規章

台中市立文華高級中學 黑豹旗棒球研究社 社團組織章程

民國107年5月25日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黑豹旗棒球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成立之目的,只在推動學生棒球運動之普及,透過社課時間對棒球進行研討,使同學能對棒壘球有正確認知,並學習其技巧,培養棒球成為同學的終生興趣,進而能在生活中實踐棒球之精神。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台中市立文華高級中學。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對棒壘球有興趣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 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會議、聚會與活動比賽。

(四) 使用社團內的一切財產與訓練用之相關器具 (五) 凡社員皆享有監察社團各項運作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愛惜使用社團的器具及各項財產與資源。(二)宣揚本社宗旨,維護社譽,協助社團的各項活動。 (三)遵守本社組織章程及決議、擔任本社指派之工作及職務。 (四)遵行社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社費。 (六) 凡本社開會所討論之事項,對於比較隱私性之言論,社員有為社保密之義務。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 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對於社團遇有突發之緊急事件時,社長得召開臨時會,或由社員連署二分一以上社團成員,要求召開臨時大會。出席社員大會或社員臨時大會,須達全體社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使得開會。會議案以參加表決人數之過半為可決。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教學部幹事代行 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八條第 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依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下設總務兼網管一人,視需要情況而定,並由社長提名任命之。經幹部對有意願接任其職位之社員進行面試,擇優選出(除創社第一學期至學期末外,均需按前述規定任命之。)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並管理本社團對外、募款及交流事宜。對內綜裡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安排課程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均為一年, (四)教學部幹事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教學部: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及策劃體驗課程。 (二)總務兼網管部:總理本社財務收支,及管理本社的臉書粉絲專頁。  

第十四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具專業知識之老師、學長,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臺幣 300 元。(二)學校補助。(四)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八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           社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十九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           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

第二十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本章程訂定於民國10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