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課程&畢業條件
108課綱之高中普通班課程規劃&畢業條件
適用112學年度入學
適用111學年度入學
適用110學年度入學
適用109學年度入學
學分預警 - 112入學普通班
學分預警 - 111入學普通班
學分預警 - 110入學普通班
學分預警 - 109入學普通班
108課綱高中普通班[108學年度(含)以後入學]:
A.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應修習總學分 180* 學分[含高級中等學校共同核心課程32學分、
「跨領域/科目專題」或「實作(實驗)及探索體驗」課程至少修習4學分、多元選修至少6學分]。
*108~110學年度課程計畫總學分為180學分,自111學年度起總學分為182學分!!
★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
★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3大過。
B.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但在學期間累計應修學分達120學分得領取修業證明書,得以同等學力入大學*。
C.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但在學期間累計應修學分未達120學分僅能領取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入大學*。
(*依104年9月29日教育部發布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三)之規定)
108課綱之高中體育班課程規劃&畢業條件
適用112學年度入學
適用111學年度入學
適用110學年度入學
適用109學年度入學
學分預警 - 108~110入學體育班
學分預警 - 111~入學體育班
108課綱之高中體育班[108學年度(含)以後入學]:
A.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應修習總學分 180 學分
★學生畢業之總學分數為150 學分以上成績及格。
★在學期間累計必修學分須達下列條件:
部訂一般必修學分須80%以上成績及格( 97*0.8=77.6, 78↑ ) ←110學年度(含)以前入學
*部訂一般必修學分須80%以上成績及格( 99*0.8=79.2, 80↑ ) ←11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
部訂體育專業科目學分須85%以上成績及格( 50*0.85=42.5, 43↑ )
★在學期間累計選修學分須70%以上成績及格。( 選修31*0.7=21.7, 22↑ )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3大過。
B.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但在學期間累計應修學分達120學分得領取修業證明書,得以同等學力入大學*。
C.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但在學期間累計應修學分未達120學分僅能領取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入大學*。
(*依104年9月29日教育部發布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三)之規定)
※補充說明※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經本校108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十四、學生因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課程綱要異動,致其適用之畢業條件已變更者,
由學校從寬就變更前後畢業條件擇一適用,並進行學分抵免、核計及畢業條件審核。
99普通班課綱/97體育班課綱之課程規劃&畢業條件
99高中普通班課綱課程總覽(107以前(含)入學)
97高中體育班課綱課程總覽(107以前(含)入學)
107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高中普通班學生:依99課綱所述,畢業最低學分數為160 學分
A.核發畢業證書須具備以下畢業條件:
1.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3大過。
2.須修畢核心課程48學分。
其中包含國文8學分、英文8學分、數學8學分、社會6學分、自然6學分、藝術4學分、
生活4學分、體育4學分,合計48學分。
3.在學期間累計必修學分達120學分。
4.在學期間累計選修學分達40學分。
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
「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須修習8學分成績及格。
5.在學期間累計總學分達160學分。
B.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但在學期間累計應修學分達120學分得領取修業證明書,得以同等學力入大學*。
C.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但在學期間累計應修學分未達120學分僅能領取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入大學*。
(*依104年9月29日教育部發布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三)之規定)
107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高中體育班學生:依97體育班課綱,畢業學分數為160 學分
A.核發畢業證書須具備以下畢業條件:
1.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3大過。
2.在學期間累計必修學分達120學分。
一般必修學分須80%以上成績及格(96*0.8=76.8,77學分↑)、
體育專業科目學分須85%以上成績及格(50*.85=42.5,43學分↑)
3.在學期間累計選修學分達40學分。
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
「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須修習8學分成績及格。
4.在學期間累計總學分達160學分。
B.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但在學期間累計應修學分達120學分得領取修業證明書,得以同等學力入大學*。
C.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但在學期間累計應修學分未120學分僅能領取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入大學* 。
(*依104年9月29日教育部發布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