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短期校園場地使用,應於使用日之 7 日前至本校總務處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經本校許可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可使用。申請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經核驗無誤後退還正本,本校留影本存查。機關借用時,請出具公文書函或代表人之相關文件。
二、校園場地辦理活動之主辦單位為本市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本校自辦者,免繳使用費、保證及其他費用,其餘北市府所屬機關(構)免繳保證金。本校提供場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相關費用: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臨時安置使用。
(四)緊急急難救助臨時安置使用。
(五)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六)其他法律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者。
有任何短期租借需求者,請電本校總務處(02-2501-4320分機506)楊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