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91年9月23日)
九十二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2年9月15日)
九十七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97年9月24日)
九十八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98年9月25日)
一百零二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102年9月27日)
一百零三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103年9月30日)
一百零四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104年10月1日)
第一條 本志工組織辦法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志工組織定名為『臺北市南港區成德國民小學愛心志工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三條 本團以促使社區家長利用閒暇參與學生教育行動,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崇高理念,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團隸屬於臺北市南港區成德國民小學生家長會,團址設在家長會辦公室,並接受其指揮及監督。
第五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顧問一人由家長會會長兼任。另各組置組長一人,團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各組長由團長聘任。
各組之施行細則另訂之。
組別:導護組、圖書組、輔導組、值勤組、附幼組、健服組、古詩英檢組、綠化
組及生活組。
第六條 本團以團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的成員為團長、副團長、總幹事、各組組長、文書、會計、活動、義交小隊長。團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經出席人員多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七條 團長對內主持會議、綜理隊務、指揮本團所有團員及所屬各項工作。組長依照團長指導、協助團長執行團務,必要時得自行遴選組員,以完成交付事項。
第八條 本團於開學後,召開新志工募集說明會由團長主持,必要時各組分別召開組長擔任主席,隸屬及輔導單位應派員列席。
第九條 團員大會每學年配合家長會改組後召開,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每月得召開幹部會議;另為配合團務之運作,團長得於每年五月召開團員大會進行改選,團長身份須為學校家長,前學校家長係指學生父母親或二等尊親屬。
第十條 凡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經幹部會議通過,得加入本團為本團團員。
第十一條 本團團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團或隸屬單位與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聯誼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團隊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團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團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出席本團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五、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團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團員之提案。
三、審查團務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五、選舉或罷免團長。
六、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團員入隊及除名事項。
二、研擬團員大會之提案。
三、處理團員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四、擬定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辦理本團福利及各項權益。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本團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停權或除名:
一、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團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者。
三、其個人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團名譽者。
四、連續一個月未參與服務工作者。
第十六條 本團經費之來源由家長會支援及團員繳交之會費,團員遇急難需救助時由團員自由樂捐。本團經費管理由家長會統籌辦理,文書處理文書組長活動策劃由活動組長擔任。
第十七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組織運作辦法亦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