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規約
Organization Statute
Organization Statute
蓋確立世界和平之根本要義,在於世界各國各得其所,相倚相扶,共享萬邦共榮之樂。
對於現今微國家之國際現況,仍有國家於各方面體系尚未發展完全,或甚至以自身擁有之國際地位對他國進行壓迫,終將根本動搖聯盟各國之穩定。而導致微國圈再次進入不安定之情況。部分微國家為自身之苟且偷生,壓迫其他微國家及其他民族,逞其掌握政權之野心,終將根本動搖大台灣島之安定。危邦亂國之原因,即在於此。
聯盟內各國應互相合作,共同和平發展,從現今各微國家中脫穎而出,並以以下綱領為基礎建設聯盟,以求微國家內之和平實現
一、聯合協約各國互相合作,確保締約國之安全,並以道義為基礎,建設共存共榮之秩序。
二、聯合協約各國應相互尊重其自主獨立,實現互助敦睦,確立各締約國之親睦友誼。
三、聯合協約締約國認為其中任何一國領土之完整、政治獨立或安全遭受威脅時,各締約國應共同協商並予以回應。
四、聯合協約各國相互尊重其傳統,發揮各民族之創造性,以提高各締約國之文化。
五、聯合協約各國應在互惠之下緊密合作,謀求其經濟發展,增進各締約國之繁榮。
六、聯合協約各國應與萬邦敦睦交誼,消除人種差別,普遍進行文化交流,進而開放資源,以貢獻於世界之發展。
第一條
為增進協約國與其它盟友之合作交流,爰制定本法案
第二條
柴可拉夫那協防組織之所有成員國皆肯認以盡量不增加締約國為原則,組織之構成固定維持於十國之內。是故除開候選國外,所有參與合作之盟邦均列入官方夥伴而不予加入聯合協約之機會。
第三條
依照協約與國際夥伴締結之合作條約規定國際夥伴之地位與特別權力
第四條
一、官方夥伴依其身分,分成以下兩種:
1、 組織夥伴—組織對組織之合作關係
2、 國家夥伴—組織對國家政權之合作關係
二、任何官方夥伴之權利與地位平等,故以下條目均以官方夥伴稱呼
第五條
一、任何盟邦均可向本組織提出建立官方夥伴關係之請求
二、協約國亦可邀請盟邦建立官方夥伴關係
第六條 無論任何方式,其經過2/3協約國之認可與同意始得加入
第七條 柴可拉夫那聯合協約與官方夥伴之間透過官方管道聯繫,共同決策並執行合作計畫
第一章 大會
第一條
大會分為實體大會與線上大會,開會時間應先行通知。
第二條
實體大會,由主席國舉辦,地點以多數成員國能到場為優先。
第三條
線上大會之形式不限,由成員國決定。
第四條
實體大會與線上大會,以主席國為主席。
第二章 主席國
第一條
主席國以抽籤產生。
第二條
主席國抽籤,於實體大會結束後進行。
第三條
主席國代表協約,公布各類協約決議事項。
第四條
主席國任期,直至下次實體大會抽出主席國為止。
第三章 決議
第一條
各項決議,除特別規定,皆以2/3成員國同意,視為通過。
第二條
未先行公告之臨時會或臨時投票,以2/3投票國同意,視為通過。
第四章 締約國、成員國與觀察國
第一條
加入協約之國家,必須同意"六國聯合宣言"。
第二條
加入協約者,皆視為締約國。
第三條
經觀察國升格案通過,或依照先行同意加入者,視為成員國。
第四條
加入協約而未經或未通過觀察國升格案者,視為觀察國。
第五章 締約國席次變更
第一節 保留席次
第一條
保留席次,特用於未公告退出,但代表懸缺之成員國,保留該國席次於約內。
第二條
保留席次,不計入成員國數量,且不具表決權。
第三條
保留席次國派駐代表後,重新計入成員國數量,並恢復表決權。
第四條
(刪除)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保留席次之行使權,不適用於內戰與解體。
第七條
公告退出協約之國家,得不經投票重新加入協約。
第二節 主權更迭定義
第一條
國家遭遇分裂,產生一個或以上之政權,且互相宣稱其為正統,稱為內戰。
第二條
由多國所組成之國家,內部分裂或外患所致,使組成國脫離,稱為解體。
第三條
國家對外公告停止運作,確認消息為真者,稱為滅亡。
第四條
正式大會(線上與實體大會)召開,屢次未告知而不參與者,或未宣告滅亡而無運作,稱為停運。
註:未宣告滅亡而無運作,指一個月內,國家對外無發布新公告,且無法聯繫上該國代表或國家元首。
第五條
兩締約國,經合法方式進行主權合併,稱締約合併;締約國與非締約國合併,則稱為非締約合併。
第三節 主權更迭處理方式
第一條
(刪除)
第二條
締約國出現內戰,主席國須召開臨時會,決議是否介入調停。
內戰發生時,優先暫停該國成員國身分。主席國發生內戰,由總召國暫代,直至下次抽出主席國。
對內戰中國家,改稱其為政權,政權名稱不應含有 "中央" 等象徵正統之詞彙,以示中立。
第三條
締約國解體,主席國須召開臨時會,並邀請該國所有脫離之組成國與會,以決定席次繼承國。
如會議無法決定繼承國,則撤銷席次,脫離之組成國仍可重新申請入約。
第四條
滅亡之締約國,撤銷其席次。
第五條
停運之成員國,降其為觀察國;停運之觀察國,撤銷其席次。
第六條
締約合併,主席國須召開臨時會,由各成員國投票決定是否同意合併,以確認兩國席次之更換。如投票不通過,則視其為新的主權實體,得以申請入約程序重新入約。
第七條
非締約合併,視該合併後國家為原席次之合法繼承國,得不經投票繼承席次。
第四節 逐出協約辦法
第一條
依據 "柴可拉夫那聯合協約組職六國聯合宣言" ,如有締約國如對其他締約國宣戰,則所有締約國皆有權力提案逐出該國。
第二條
被逐出之國家,不得重新申請加入協約。
第三條
對於逐出締約國之提案,以三分之二國家同意,且同意大於不同意與棄權,視為通過。
第五節 觀察國升格案
第一條
依先行同意加入協約者,得不經觀察國升格案,直接成為成員國。
第二條
觀察國升格案,每兩個月得提出一次。
第三條
觀察國升格案,於正式大會辦理。
以成員國2/3同意視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