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當事人處理虛擬貨幣詐欺案
將一審輸的部分逆轉成勝訴判決
對我而言,內心固然替當事人開心
但比起這個,我更在意預防這件事
因此,藉由這則判決並依附自己的經驗,我想告訴大家:
千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康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線成員所販賣的IBCOIN,請不要碰;若你已持有,請速循法律途徑捍衛自身權益。至於上開公司之其他虛擬貨幣等商品,則請自行謹慎判斷。
投資虛擬貨幣固然會賺錢,但會賺錢的那個永遠不會是不懂虛擬貨幣的你。虛擬貨幣萬萬種,投資時請謹慎評估並了解區塊鏈特性,千萬不要投資不懂的東西。
會賺大錢的東西,絕對不會有人在臉書上公開分享並要約他人投資。請不要輕易相信臉書上那些年紀輕輕卻整天發文炫富稱透過資產配置可月入百萬等鬼話。
若投資虛擬過程中遇到有人主動向你推銷並採取:「【自稱投資顧問】、【臉書上除炫富外還常發布做公益等正派消息】、【整天傳遞與虛擬貨幣相關正面新聞資訊】、【聲稱自己參與不少區塊鏈高峰會等區塊鏈活動】、【稱若購買會有公司提供輔助款】、【積極協助辦理貸款】」等讓你產生購買興趣之方式。請清醒過來吧,切勿再往前墜入詐騙集團的圈套。相關詐騙手法可上司法院網站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易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若不確定自身是否墜入詐騙圈套,應先尋求專業人士諮詢或善用警政署防詐騙165查詢你所欲投資的虛擬貨幣,絕對不要輕易匯款或聽信他人而辦理貸款。
結論:
允其貸款找直銷老鼠購買虛擬貨幣
不如花錢包牌去買威力彩
《避免成為幫助詐欺犯》
台灣詐欺案天天上演,淪為 #人頭帳戶 的幫助詐欺更是層出不窮,面臨這種情形時,請不要慌張並冷靜,都有機會能證明自己的清白
詐騙集團除了利用民眾求職、辦理貸款等名義外,甚至還會利用親友間之情誼信任來騙取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一不小心就可能成為詐騙集團利用的工具,而被當成人頭帳戶,進而涉及 #幫助詐欺、#違法洗錢、#幫助賭博等罪名。遺憾的是現今司法實務見解還是很穩定的認為你會成立上述的罪名,#機率約莫九成
那剩下的一成又該如何扭轉呢?當警察找上門說你涉及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或銀行帳戶被銀行通知為警示帳戶時,究竟該怎麼辦呢?
【保持不要慌張!然後謹記自己也是受害者的處境,並且還原真實情況予檢方和法官,就有機會全身而退】
首先立即掛失存摺與提款卡,若有收到銀行表示異議的通知書,也請盡快以書面用雙掛號的方式向銀行表示異議,並保留此證據。另外向銀行調取近半年存摺帳戶歷史交易清單明細。
到警局報案,提告詐欺,說明自己的存摺、提款卡被詐騙取走。切記做完筆錄一定要取得「報案三聯單」。
若遇到警察刁難不給報案,請賴皮待在警局不走或是換其他警察局報案,甚或是以撥打110或165的方式向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案,總之一定要留下報案紀錄。
警察依法不得拒絕受理民眾報案刑事案件部分,若有警方拒絕受理,你可以心平氣和的跟他說他不得拒絕並記下警員編號後向警政署投訴或去電各地警察局督察室投訴。
【總之無論如何就是要取得報案紀錄,若真沒辦法,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也是一種方式。】
保存所有與詐騙集團相關人士之對話內容或訊息記錄以及相關你可能被詐騙的訊息,若是透過電話通聯者,請向電信業者申請通聯紀錄,並保存上開所有事證。
這些事證都用好後,請立即用訊息大罵詐騙集團,罵越兇越好!!!!然後罵的內容一樣請記錄下來
帶著上述1到3的所有資料,找一個你信任的律師並好好規劃討論,讓具有法律專業的人才為你完整分析可能面臨的訴訟問題,並安排妥適的訴訟策略以及找尋相關有利的實務見解,替你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的機會,以謀取最佳利益
最後,還是要叮嚀「存摺、提款卡以及印章」不要輕易交給任何人!另外也妥善保存,不要漏財成為詐騙集團竊取的目標唷!!!
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的地方,也歡迎私訊留言給我們知道
《收到刑事傳票是不是要被關了?》
除非你收到的是地檢署的執行傳票
否則還沒審理判決是要入獄什麼啦
但若擔心的【被關】是指羈押進看守所
那就得先看你收到的東西是什麼而定了
若收到的是【警察局到案說明通知書】
只要親自到場說明且不同意到地檢署
就不用太擔心了,因羈押要符合 #拘捕前置原則
只有【被警察抓起來】才有機會開啟羈押程序!
自行到案說明,唯一有可能開啟羈押程序情況是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情形
也就是自行到案的地方是 #地檢署 而非警察局!
所以說,自行到警察局說明案情
第一,不符合「被警察抓起來」的拘捕要件。
二來,警方因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不能強制解送你到地檢署。
因此,不用擔心會被羈押,但請不要傻傻地同意到地檢署,否則就讓檢察官有機會開啟羈押程序了
若收到的是【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票開庭通知】
因法官可以職權裁定羈押
檢察官則可依前述方式向法院聲請羈押
所以你自行到庭,還是有被羈押的可能
但前提是涉案情形要符合法定羈押事由
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1條
若不符合,其實不用太擔心
符合了,也有機會拚交保
至於不知道有沒有符合?或能否交保?
那只能建議收到傳票後找律師討論了
《先付定金才能看契約?!》
先前介紹消保法上契約審閱期,實際上常見的爭議為消費者需支付定金後才能審閱契約,尤其在房地產買賣的狀況下更是嚴重。在業者「 #這間很搶手有想要就先下定金契約再來談」慫恿下,不知不覺就在未審閱契約的狀況下付了定金,但合法嗎?
先給結論:
業者說要下定金才可審閱契約
#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為由請求業者依法提供契約審閱
消費者想要下定金以審閱契約
#請白紙黑字註記未來不簽約時業者需全額退還定金
前二步驟都沒做而致簽約了
#留意時間保留證據找律師嘗試主張被脅迫而撤銷契約吧
解說很長
以房地產買賣為例,業者要求消費者先付定金才能看契約,無論該定金是否會於不簽約時全數返還,皆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42條規定,得開罰新臺幣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目前查到的處分書多半都是百萬元罰鍰起跳
「倘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定金之收取將陷購屋人於資訊弱勢之不利地位致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之決定而顯失公平,同時對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之同業亦形成不公平競爭,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11002號處分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30號行政判決。
因此,業者要求付定金才能審閱契約時,#消費者得以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詞要求業者仍提供契約書。若業者堅持不給,那真的可以考慮不買了。畢竟,前階段都不能守法的業者,你能期待後續有好的交易關係?
若消費者仍想下定金,那請留意給付時與業者間的約定。因為這個時候的定金,多半用以擔保契約未來會成立,法律上又稱為立約定金。除非雙方有說好消費者不買時,定金會全數退還,否則類推適用民法第249條規定,消費者屆時不買,可能會拿不回來!所以呢?#一定要白紙黑字書面註記未來不簽約時定金需全數返還。如果說業者不同意,那請不要付定,除非你真的想買
若從頭被業者唬弄到尾以致簽約了,怎麼救?
很難救、不好救!畢竟上一篇已經告訴你了,都簽字了要去說契約無效真的很難!只能試著從被詐欺或脅迫的角度思考看看。
針對這種下定金才給契約審閱,且不簽約就沒收定金的情形,法院判決上曾認為「業者若向消費者表示需先給付定金,始給契約閱覽,並於消費者給付定金時要求契約未成立則需沒收定金者,勢必會對消費者造成壓迫感而不得不簽立契約」,進而認為消費者得主張被脅迫而簽約,判決內文放於留言處。
因此,這個情形的消費者,#有機會主張簽約時意思表示被脅迫,不僅簽署的契約屆時會被撤銷,原先給付的定金,依照這個脈絡往下推論,#我認為也有可能類推民法第249條規定而取回甚至請求加倍給付。
不過這樣的判決目前只找到一個,實際上是否能這樣處理,仍需個案判斷,建議保存所有交易過程的紀錄,並留意主張脅迫的除斥期間,越早處理越有機會,宜找律師協商為佳
《契約審閱期內可以反悔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預先擬好的契約供消費者簽約時,應讓消費者能有時間消化契約條款,以避免消費者於匆忙間未能瞭解契約所載內容而簽訂契約。
換言之,契約審閱期的用意是要保護消費者能有足夠的期間審閱契約,並於確認契約內容後做出不後悔的簽署決定;倘若,消費者就契約內容都不願看就直接簽名,那我只能說勇者了
因應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業者不會白目在定型化契約註明消費者願意放棄審閱期日,但會拐個彎以「消費者已充分瞭解契約之內容,並同意不行使x日審閱權,簽名:」,讓消費者自行簽名放棄審閱期間權利,此部分見解為法院實務及行政機關認同,並不違法。
此外,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違反審閱期亦僅係該定型化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並不是契約當然無效!
以買房子來說,若雙方已就契約標的之房屋(哪棟房屋)、價金(多少錢)達成合意並簽字時,契約原則上就已成立生效了,此部分又為雙方協商後之結果,並非業者一開始提供的制式化條款,故要對此主張契約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恐於法不合!
所以呢? #審閱期間絕對不是消費者的無敵星星,他只能讓你有權利跟業者主張要把契約帶回家審閱後再簽署,但契約簽署後就很難再搬此條文出來解救了!
至於遇到業者要求先付定金才能審閱合約,且不簽約就不退還定金的情形,該怎麼處理呢?富奸一下,下回再來說
結論:
審閱期不是你的反悔期間
請看清楚文件內容再簽名
畢竟簽下去後要再主張無效就很難了!
《發生車禍,不知對方的強汽險承保公司?》
車禍的發生,後續戰場往往是賠償金的談判;對於支出醫療費的受害者而言,能否迅速拿到賠償金填補損害最重要;但往往都是無法達成共識的局面居多
因此,為使汽機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能就損害部分迅速獲得保障,特有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制定,使受害者能在汽機車車禍事故發生後,至少先得到一筆賠償金而不用因長期的訴爭陷入困境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汽機車的車主依法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義務(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6條、第49條)。
因汽機車交通事故而受傷亡的受害者,無論自己或對方有無過失,皆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行申請保險理賠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第11條、第25條)。
若對方不告知其車輛承保強汽險的公司,除可檢具警方核發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外,亦可以透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電子式保險證查詢,如圖(Googl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電子式保險證查詢 」即可)。
若有查到,那自行向該承保公司洽詢申請理賠事宜;若未查到,得向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申請補償金,同時亦得請公路監理機關如實舉發開罰。
結論:依法投保強汽險,保護自己也保障他人,行車平安最重要
《離婚,法律上如何處理?》
離婚,法律上我分為兩個主軸來討論
【夫妻之間】以及【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
#夫妻之間
(1)可否離婚
(2)可否請求金錢給付(贍養費、損害賠償、夫妻間財產分配)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
(1)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由誰負責?(俗稱監護權歸誰)
(2)若前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行使,則誰為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
(3)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所需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為何?
(4)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為何?
雙方談得成,協議書處理之
雙方談不成,上法院處理之;先調解,調解不成,再讓法院來判
《網購商品上面給我貼這個?!》
《網購商品上面給我貼這個?!》
只要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網購的東西大部分都可以於收到商品7日內無條件退貨( #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圖規定消費者須全程錄影才能退貨部分,因有減輕賣家責任且限制消費者行使退貨權利,依法來說也無效(#民法 第247條之1、消保法第12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
所以呢?只要網購商品情形有適用消保法,且買的東西是適用 #7天猶豫期,那無論是缺件、瑕疵還是不滿意,直接退掉就好了,管他有沒有錄影什麼的,就真的多了
那不適用消保法或不屬於7日內可無條件退貨的商品怎麼辦?
還是要先說,如圖就賣家的警(唬)示(濫)口號而已,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是無效!
拆箱後若發現賣家寄錯或少寄怎麼辦?
請拍照後通知賣家處理;若賣家要主張「已依約履行交付」,那訴訟上也是賣家自己要舉證有將商品完整交付給消費者。
拆箱後若發現商品有瑕疵怎麼辦?
請拍照並立即通知賣家處理;賣家對此依法有瑕疵擔保責任,當消費者收受商品後已立即檢查並於發現瑕疵後迅速告知賣家,接下來就是賣方要反證說明商品內容於交付時是無瑕疵的狀況了;
至於是否為運送途中造成撞壞等,依照民法第373、第224條規定,那也是賣家跟運送業者的事情,原則上賣家還是要負責。
結論:
這圖就唬爛消費者的,畢竟消費者能否主張退換貨權利跟有無開箱全程錄影根本無關,唯一有關的就是,可以因此減少賣方舉證的爭議啦
《網路購物7日猶豫期間退貨運費誰負擔?》
「不懂法律是要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先前文章曾提及過網路購物時,只要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絕大部分情形下,都享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七日猶豫期,也就是俗稱的 #七天鑑賞期,可於收受商品七日後無條件要求賣家退貨並退費。相關說明可參閱這篇文章的留言區
然而,退貨時,買家要負責將商品寄回給賣家嗎?退回商品的運費要由誰負擔呢?
答案是:「除非買家同意寄回商品甚至願意負擔運費,否則都是要賣家自行負責唷!」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規定:「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4年8月24日召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第3次研訂會議紀錄結論略以:「一、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所稱毋需負擔任何費用之範圍……(一)退回商品之費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之特殊解除權,條文所稱毋需負擔任何費用之立法目的,【係為使消費者無需因有退回商品費用負擔之顧慮而放棄解除權之行使】,另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或新修正消保法第19條之2條第1項規定,業者原則上有取回商品之義務,所以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所稱『費用』,如果消費者自行退回商品以解除契約,退回商品之費用應由業者負擔。」
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60012078號函:「……買家提出退貨退費,其相關費用之負擔等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參考。……參照前揭消保法規定,消費者既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之原則,有關民法第378條所揭示之各項費用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之。」
又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應記載事項第五條規定:「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復依消保法17條第3項與第16條規定,若企業經營者所制定之定型化契約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則條款無效。
以上總結: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9-2條規定,消費者於七日內要求退貨退費時,除非另與賣家有所協商,否則退貨時,賣家需於收到退貨通知15日內至原交付處或另約定之處所收回商品,買家無需負擔任何運費等費用。此外,賣家更應於收受商品15日內辦理退費。
倘若,賣家以「公司規定」說明退貨方式或運費處理需由買家處理負擔的話,此部分因有限縮消費者依法行使七天猶豫期間退貨之權利,該條款皆屬無效,仍應回歸消保法適用。
延伸小問題:
若企業經營者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皆未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那買家該怎麼辦呢?
此部分,法律上沒有規定解決情形,但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可以類推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規定。換言之,若買家依法通知解除契約而要求賣家取回商品而賣家不予以理會時,則視為賣家已拋棄該商品,得任由買家處理之,買家因此所支出處理費用仍可要求賣家負擔。
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小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1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至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解除契約後未於時限內取回商品者,固與前開規定所列對於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消費者郵寄或投遞商品之情形有所不同,但兩者既均屬商品留存在消費者處而未予取回,自得類推適用其法律效果。」。
結論:
網路的便利帶動了網購的生活
若能適時了解自身網購之權益
必能於爭議發生時適時捍衛自身權利
畢竟,法律本來就是保護懂法的人
不懂法律,那自身權益又要如何主張保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