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相關規定

一、病假須家長或監護人,在請假單上蓋章證明,三日以 上者,須附繳醫院診斷書。

二、事假在前一日,經家長在請假單上蓋章證明,經批准 登記後方可離校。

三、因特殊事故不能請假時,由家長或監護於當日來函(電)代為請假,並須補填請假單。

四、請假期滿仍不能返校者,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來函(電)續假,否則以曠課論。

五、未完成請假手續一週以上者,視同曠課。

六、如有臨時事故或病痛,應先向導師電話告假,或向學 校電話告假轉達該班導師,事後補完成請假手續。

七、教官室經導師確認後僅針對假別審核,事假三天以上 須附書面證明,病假則須檢附相關證明。

八、學生到校後須臨時外出皆須由導師電話告知並詢問其 返家方式,並簽寫外出三聯單始可外出,不假外出則依校規處分並通知家長管教。

九、逾期請假懲處規定:

  (一)學生請假應於7日內完成銷假,超過7日(第8日起)逾時補請假者,予以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處分。

  (二)超過14日(第15日起)逾時補請假者,經導師適性輔導後仍未改善者,予以記警告乙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