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請假包括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 育嬰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及喪假。
二、因公務而請公假者,統由主辦單位(或領隊老師)填具公假單,並檢附有 關證明文件辦理。
三、請事假手續: (一)填具請假卡。 (二)2日以上需檢附家長親筆印函或有關證明文件。 (三)事假應事前辦理請假手續。 (四)如遇臨時突發事故,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以電話先行聯絡導師完成報備, 並於事後返校7日內辦理請假手續。
四、請病假手續: (一)填具請假卡。 (二)病假需檢附就醫或相關證明,否則不予病假登記,以事假處理。
五、考試期間請假: (一)公假按本規則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二)事假、病假分別按本規則第三、四條有關規定,並由家長同意辦理。 (三)以上各項請假經核准後,應再送教務處登記備查,以便辦理補考。
六、例假日或寒暑假期間,如學校規定返校而未能到校時,應按本規則各項規 定辦理請假。
七、准假權責: (一)學生請假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以電話先行聯絡導師完成報備後,始予准 假。 (二)請假3日以內者經導師簽名後,由生輔組長核假。 (三)3日以上至一週以內者由學務主任核假。 (四)一週以上者由校長核假。
八、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2分之1或曠課累積達42節 者,提列期末德行評議會議討論列入「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九、逾期請假懲處規定: (一)學生請假應於7日內完成銷假,超過7日(第8日起)逾時補請假者,予 以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處份。 (二)超過14日(第15日起)逾時補請假者,經導師適性輔導後仍未改善者, 予以記警告乙次處份。逾時補請假,一個月內累計處份達3次警告以上 者,導師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必要時實施家庭 訪問,並做成記錄,不再另行處份。
十、請假卡呈導師簽核後,親自送至生活輔導組,依核假權責核准並登記後才 算完成請假手續。
十一、學生因代表參加公共服務或各項競賽活動,而不能到校或早退及不能參 加重大集會集合者,均須寫公假單,由指導教師或導師證明,否則不予 請假。
十二、學生到校後,臨時需請假者,至學務處填寫臨時外出三聯單,交由導師 通知家長簽核後,送至生輔組管制辦理;一聯交回班級副班長管制並至 學務處白板人數統計表更正缺曠人數,一聯交回生輔組,一聯學生出大 門由大門存查。
十三、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