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115/03/11-更新年度計畫介紹
115/03/18-更新申請資格說明
一、計畫目的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本縣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能力與產業競爭力,以及鼓勵本縣中小企業在地紮根,特訂定宜蘭縣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以加速提昇本地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增加投資宜蘭、創造就業機會、拉近產業距離以及縮短產業差距的機會。
二、申請資格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縣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及經各級政府核准登記之工廠,且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最近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經濟部係依據「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3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或申請文件、資料、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致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5年。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位於本縣管轄區域內。
(四)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五)以本公司資格申請。
(六)申請人符合各項條件者,同公司(或同一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最多得累積獲選2次。前次申請案計畫尚未結案再提出申請時,申請人之自籌款應得以因應其研發團隊人力。
三、申請對象
係指個別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工廠的中小企業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四、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申請計畫期程為本府審查通過核定通知之當月第1日或次月之第1日起算,為期10個月,期程屆滿前結案報告未完成者,得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二)宜蘭縣地方型SBIR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人事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委託研究費及專利申請費等科目,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50,且補助上限為100萬元。
(三)本府彙整各審查委員意見,作成審查結論、計畫規模及計畫總經費修正等建議,經本府核定後函知廠商審查結果。
五、申請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