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本縣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能力與產業競爭力,以及鼓勵本縣中小企業在地紮根,訂定宜蘭縣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以加速提昇本地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增加投資宜蘭、創造就業機會、拉近產業距離以及縮短產業差距的機會。
申請資格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縣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及經本府核准登記之工廠,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
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三、以本公司資格申請。
申請人符合各項條件者,同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最多得累積申請二次。前次申請案計畫尚未結案再提出申請時,申請人之自籌款應
得以因應其研發團隊人力。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二)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五)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之情事。
(六)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七)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八)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若有上列情事,宜蘭縣政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位於本縣轄內。
申請對象
係指個別公司、商業或工廠的中小企業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申請計畫期程為本府審查通過核定通知之當月第1日或次月之第1日起算,為期10個月,期程屆滿前結案報告未完成者,得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二、宜蘭縣地方型SBIR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人事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請參考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50,且補助上限為100萬元。
三、本府彙整各審查委員意見,作成審查結論、計畫規模及計畫總經費修正等建議,經本府核定後函知廠商審查結果。
申請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