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馬路如虎口,車輛來往不但危險而且充斥有毒氣機車廢氣,對兒童身心皆有不良的影響。
本校交通導護糾察工作由教師、導護志工負責。不經由兒童籌組糾察隊,維護學童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