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文華青年自治會行政部門選免規則

第一章 幹部招募規則

第一條 正式幹部招募目的為提名下一屆文華青年自治會(以下簡稱文青會)行政部門成員,並將召開正式幹部面試(以下簡稱正幹面試)。

第二條 正幹面試需於下屆文青會正副會長當選後方可召開。

第三條 唯文華高中一年級學生得報名正幹面試。

第四條 正幹面試面試人員由當屆文青會正式幹部及下屆文青會正副會長出任。

第五條 正幹面試至多兩階段制為上,分別為:第一次面試、第二次面試,其中第二次面試之召開請參見第一章之二。

第六條 正幹面試單場面試時長應不超過十五分鐘。

第七條 正幹面試時間及地點均由下屆正副會長進行排程。

第八條 下屆文青會正副會長不得缺席正幹面試,當屆文青會正式幹部須全體出席,若有特殊情況者除外。

第九條 正幹面試之主持人由當屆文青會各部部長擔任,且各部部長須於面試開始時向面試者說明面試流程,並於面試過程中注意面試時間、控制面試秩序。

第十條 正幹面試過程中,面試人員皆應保持行政中立,切勿對於面試者有情感偏移,若有特殊情況者應自主迴避。

第十一條 正幹面試應以評分單形式作為面試之依據。

第十二條 正幹面試中有提問權及評分單者為:當屆文青會面試該部門之部長及部員、當屆文青會正副會長、下屆文青會正副會長。若上述人員不足、出缺或有必要增加面試人員時,得於徵求當屆幹部同意後,委由同部門前屆幹部出席面試。

第十三條 正幹面試提問優先順序為:

當次正幹面試該部門之當屆部長及部員、下屆文青會正副會長、當屆文青會正副會長。第一順位問題全部提問完後才經第二順位提問,再至第三順位,若第三順位提問完後,前者有需要補提問者可再補問。

第十四條 各部門之問題需於面試前討論完畢,且面試問題以各部為主,不須統一訂定專業特質性問題及團體合作問題之比例。

第十五條 正幹面試均以秘書部為接待人員,若為秘書部面試時則由門邊者(當屆正副會長)為接待人員。

第十六條 正幹面試流程如下:

一、接待人員請面試者進場

二、主持人說明面試流程及請面試者進行三十秒自我介紹

三、以面試優先順序進行提問

四、主持人說明面試結束流程及保密原則

五、接待人員請面試者離場

六、至預定時間前可以進行討論,後則從第一流程重新開始

第十七條 若未依上述面試規則進行面試則面試無效。

第一章之一 第一次面試

第十八條 第一次面試(以下簡稱一面)需於每年五月召開。

第一章之二 第二次面試

第十九條 第二次面試(以下簡稱二面)之召開需於第一次面試後,若尚有職位出缺,方可召開。

第二十條 不公開已錄取之幹部名單且從缺部門需公開於高一各班及文青會粉專、班級代表群組。

第二十一條 一面已參加過者亦可參加二面,若為已上幹者,則簡略帶過面試;若為未上幹者,則給予機會再次面試。

第二十二條 二面為上幹前面試之最終階段,往後將不再召開正幹面試。(第二章之一之補選面試不在此限)

第一章之三 公告與任命

第二十三條 最終下屆正式幹部之提名將綜合一面、二面面試者之表現,由當屆文青會面試該部門之部長及部員與下屆文青會正副會長討論後決定,若有不同部門搶人之情形發生,由下屆文青會正副會長裁決之。

第二十四條 獲提名之下屆正式幹部將於正幹面試該學年最後一次班級代表大會中,經班級代表大會投票表決,若獲過半以上同意則於下學年八月一日起上任,若未過半則於下學年第一次班級代表大會再次投票表決,若再未過半則重新招選並再次於班級代表大會投票表決任命之。

第二章 離職與解職

第二十五條 文青會幹部(除正副會長)得於正當理由下自主提請離職,經正副會長決議同意後通過(得離職且於三日內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 當屆文青會正副會長得於正當理由及有明顯失職行為時提請解職當屆文青會幹部,經三分之二以上幹部同意後,並經過半班代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得解職且於三日內公告之)。

第二十七條 文青會班代得連署提案解職文青會幹部,並經三分之一以上班代連署,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通過。

第二章之一 補選

第二十八條 當文青會行政部門之部長出現缺額時,得由該部門之部員遞補,並經正副會長同意後上任。

第二十九條 當文青會行政部門之部員出現缺額(人數不足或無人擔任),且當屆文青會幹部任期未達一半時,得由該部門之部長提請補選,經三分之二以上幹部同意後通過(始得開始補選作業)。

第三十條 補選辦法同正幹面試(第一章),唯補選至多一階段為上。但補選報名人僅得為文華高中二年級學生。

第三十一條 補選結果應於面試完三日內公佈於文青會粉專、班級代表群組。

第三十二條 本法經班級代表大會通過,並經會長公布後,自2021年9月15日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