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文華青年自治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文華青年自治會,又稱文華青年自治會,簡稱文青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設立,以推動校園民主、促進公共參與、推廣學生自治、爭取學生權益、培養學權意識、謀求學生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保障會員權利。

2、辦理學生自治事務。

3、積極參與校務發展、校園規劃及其他與校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4、辦理各項校園活動。

5、其他能達成前條宗旨之各項措施。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於文華高中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會員享有學生應有之權利,並得遵循本章程所定程序,參與本會會務及本校校務。

第六條 會員負擔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組織章程、決議。

2、繳納經班級代表大會議決通過之學生會費。

如未繳納會費,本會得於辦理活動時給予收費上之差別待遇。

第三章 班級代表大會

第七條 本會置班級代表大會,由各班文青會班級代表組成,本會會員得列席參與班級代表大會。

第八條 本校各班會員以多數決方式選任班級代表各一人,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班級代表失職時,得經有選舉權人提議罷免,選舉罷免辦法由班級代表大會另定之。

第九條 班級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學生自治法規。

2、議決本會會費收取數額及方式。

3、議決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4、提供本會會長或班級代表參與學校相關會議意見及聽取報告。

5、同意、議決議長及年級代表之任命及罷免案。

6、要求本會正副會長、行政部門各部部長及部員列席報告及接受質詢。

7、議決其他有關本會會務之提案。

8、同意、議決或提出文青會幹部解職案。

第十條 班級代表大會置議長一人,負責擬定議程、主持班級代表大會。選舉罷免細則見文華青年自治會選舉罷免法第四章之一。

第十一條 班級代表大會置年級代表三人,得代表本會參與學校相關會議。選舉罷免細則見文華青年自治會選舉罷免法第四章之一。

第十二條 班級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本會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本會會長或班級代表大會議長認為必要,或經班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十三條 班級代表大會之決議,以班級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對班級代表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七日內移請班級代表大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班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即應接受該項決議。

第三章之一 校務會議代表

第十五條 本會置校務會議代表十三人,正副會長、年級代表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名額由本校在學學生報名後,經班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所組成。選舉罷免細則見文華青年自治會選舉罷免法第四章之二。

第四章 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文青會,對內領導幹部處理會務及參與學校相關會議。置副會長一人,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班級代表大會另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因辭職,停職等事由而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副會長因辭職,停職等事由而出缺時,由班級代表大會議長繼任。至原任副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由班級代表大會議長代理會長,並由本會秘書長代理副會長。如距原任正副會長任期屆滿之日一學期以上,應舉辦正副會長補選

第十九條 文青會行政部門下設:

秘書部:處理學生自治相關會議之行政庶務,促使會務和諧進行。

學權部:積極維護並爭取學生權益,增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新聞部:維護意見表達自由,促進資訊流通與傳播,保障大眾知的權利。

總務部:編列並執行歲入歲出預算,促進資產之有效運用。

公活部:提升全校康樂活動品質,辦理全校性活動,鼓勵豐富的休閒文化,並負責聯繫宣傳及公共關係。

美宣部:負責各項美工設計事務。

校學部:銷售紀念品、製發畢業禮物,管理本會所有物與倉儲設備。

會長得咨請班級代表大會同意,設立或廢止各部。

第二十條 前條各部置部長一人、部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班級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二十一條 行政部門之成員不得兼任班級代表。

第二十二條 本會參與學校相關會議代表選任方式及代理機制,由班級代表大會另定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行政部門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班級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第二學期班級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報告及經費決算。

第二十五條 會費之收取數額及方式應經班級代表大會議決。本會會員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含休學、轉學、自願退學等),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退費,退費細則由行政部門另定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1、由本會行政部門決議,向班級代表大會提議,經班級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2、由班級代表五分之一提議,經班級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3、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三以連署提議,提交班級代表大會,經班級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為文華高中關於學生自治之最高層級法規,文青會及其下轄各部門所訂之各項法規、命令與本章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班級代表大會通過,並經會長公布後,自2022年9月16日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