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文華青年自治會班級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文華青年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三十條制定之。
第二條 文華青年自治會(以下簡稱文青會)班級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班代大會)會議除文青會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本規則未善盡之處,準用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
第二章 出、列席
第三條 班代均應出席班代大會
班代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委請代理人代理出席。
前項之代理人,應具文華高中在學之學籍,且不得為文青會幹部。
第四條 大會開始後五分鐘視為遲到,未到視為缺席,並以簽到單為依據。
兩次遲到記為一次缺席,兩次缺席(含)以上不發放班代幹部證書。
第五條 出席人有發言、提案、動議、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
代理出席者,不具被選舉權。
第三章 提案
第六條 提案應以書面向秘書部提出。如係法律案,應擬具條文。
第七條 班代提案,應有班代三人以上附署;如為三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得不經附署。但章程之提案,應有班代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附署。
第八條 班代臨時動議,以具有時限及待解決事項為限。
第九條 議案之提案人、附署人或附議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案之意見。提案討論前,提案人全部或一部分得撤回原提案;但須徵得其餘所有提案人及附署人之同意。議案經宣付討論後,提案人如欲撤回除依前項規定外,並須由主席徵詢在場全體班代無異議後行之。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第十條 同一議案經否決後,於同一會期內除覆議外,不得再提出。
第十一條 每屆班代大會期滿後,除預算案、決算案及會員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第四章 開會
第十二條 開會通知應按每會期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
開會通知應記載會議會次、會議日期、開始時間及議程。
第十三條 班代大會應公開舉行。
第十四條 班代大會應於每月定期召開,必要時得經議長同意後增開臨時班代大會。
第十五條 議長應於每次開會前查點出席人數。如足法定人數,司儀應即宣告大會開始。
第十六條 班代大會如屆開會時間,出席班代不足法定額數,主席得宣告延長之;延後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
第十七條 會議進行中,如有出席班代提出額數問題時,主席應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布散會或延會。
第十八條 議程所列議案議畢後,司儀應即宣告散會。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司儀應宣告散會,並將未完成議案移至下次大會。
第五章 質詢
第十九條 班代若有問題時,得在大會中向該負責部門提出質詢。
第二十條 班代之質詢,文青會應即時以口頭答覆。班代得提出書面質詢;文青會應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前項質詢應列入會議紀錄。
第二十一條 班代質詢如與會議事項無關者主席應即制止。
第六章 討論
第二十二條 司儀宣告會議開始後,即依照議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出討論。
第二十三條 班代發言,應先舉手以請求發言;二人以上同時請求者,由主席指定其發言之先後順序。
第二十四條 班代發言每次不得逾十分鐘,但取得主席許可者,以許可之時間為限。超過前項限度者,主席得中止其發言。
第二十五條 班代提出權宜或秩序問題之動議時,主席應即裁定。前項之裁定如有出席班代提出申訴,並有出席班代四人以上之附議時,主席應即付表決。前項之申訴,如不足附議人數或未獲表決通過者,仍維持主席之裁定。
第二十六條 議案之討論,主席得於適當時機徵求大會同意後宣告討論終結。
第二十七條 班代對議案提出之停止討論動議,經出席班代四人以上之附議後,主席應即提付表決。前項動議經出席班代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第七章 表決
第二十八條 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主席應即提付表決或延期表決。
第二十九條 修正案之表決程序,第二修正案優先於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優先於原議案及審查意見。
第三十條 出席班代對於表決結果如有疑慮時,可立即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舉行再表決;主席如對表決結果發生疑慮時,亦可逕行請求大會再行表決;但均以一次為限;對於再表決之結果不得請求為第三次表決。
第三十一條 表決方法以舉手行之。
第三十二條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紀錄之。
第三十三條 於表決議案前,如未有班代提出額數問題,無論有無班代中途離席,其表決均應以當下在場人數為計算標準。
第三十四條 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
第八章 復議
第三十五條 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者。
第三十六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議決後之下次會議提出。
第三十七條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復議之。
第九章 會議紀錄
第三十八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次及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人數。
四、列席者之人數。
五、主席姓名。
六、司儀姓名。
七、紀錄姓名。
八、報告部門。
九、議案及其議決。
十、可否之數。
十一、其他必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 每次會議之紀錄,應於下次會議前公告之。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大會之議案及其他文件,經主席核准後,始得發表。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經班級代表大會通過,並經會長公布後,自2022年1月7日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