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文華青年自治會班級代表大會組織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班級代表大會之職權及組織,特依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文華青年自治會組織章程(下稱章程)制定本法。
第二條 班級代表大會應公開舉行。
班級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另定之。
班級代表大會旁聽規則另定之。
第三條 班級代表大會之舉行,應於網路媒體全程直播,並應全程錄音、錄影。
錄音錄影應經班級代表同意。
第四條 班級代表大會以該學年度第一學期為第一會期,第二學期為第二會期。
第五條 班級代表大會分為預備會、定期會、臨時會。
第六條 預備會應於班級代表幹部訓練後二週內召開。
預備會為選舉議長、年級代表及安排定期會進度之會議。
第七條 預備會之主持,由前一會期之議長主持之。
前一會期之議長是否具班級代表身分,不影響其主持預備會之權力。
前一會期之議長若參選新會期議長選舉或因其他事務無法行使職權,其應於會議前指定一名班級代表代為主持會議,但代理人不得為議長候選人。
第八條 每月應定期召開定期會,並應於七日前發放開會通知單。
第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
1.班級代表八人以上連署提議。
2.學生五分之一以上附連署提議。
3.各委員會提請議長召開。
4.文青會會長咨請議長召開。
前項請求,如議長於十日內不予召集,則由提案人召集。
臨時會之議程以決議召開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第二章 班級代表大會組織
第十條 班級代表大會之成員為各班選出之班級代表。
第十一條 班級代表大會設議長一人,年級代表三人,並由議長任命副議長一人,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十二條 班級代表大會會議召開,以議長為主席。
議長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或有特殊緣故無法主持會議時,以副議長為主席;議長、副議長皆因故無法出席時,由班級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三條 班級代表大會設下列委員會:
1.常務委員會
2.學權委員會
3.活動委員會
4.預決算委員會
5.法制委員會
班級代表大會得於必要時,增設特殊委員會。
第十四條 議長執掌如下:
1.擬定議程
2.召開並主持班級代表大會
3.其他有關議事之事項
第十五條 委員會之執掌與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三章 議案之審議
第十六條 班級代表大會有議決章程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以及其他議案之權。
前項議案除章程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應經二讀會議決,其餘均經一讀會議決。
第十七條 第一讀會,由議長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各項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內容,經大會討論決議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或成立臨時委員會審查,或不予審議,或逕付二讀。
議案完成一讀前,原提案人得經大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第十八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逕付二讀時行之。
第二讀會,於議案朗讀、委員會報告審查意見後,逐條或分章提付討論。
廣泛討論後,如有班級代表提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十九條 第二讀會,得就議案逐條表決、分章表決,或全案表決。
第二十條 班級代表大會於會期結束後,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第二十一條 章程修正案之審議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章程修正案之審查,得另組章程修訂委員會為之。
第四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第二十二條 文青會向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時,依下列之規定:
1.文青會應以口頭或書面於班級代表大會會議時提出。
2.文青會正副會長當選人應於當選後下一次定期會向班級代表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報告,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班級代表。
3.文青會遇有重大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應於下次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4.班級代表得邀請文青會正副會長或各部會首長於班級代表大會時列席報告。
5.前項邀請應向正副會長或各部會首長表明需報告事項。
6.正副會長或各部會首長因故無法出席者,應於會前向議長請假,並徵得議長同意後請正副會長或其他部會首長代為宣達該部會之報告事項。
7.文青會進行會務報告前,應於二日前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 班級代表對於文青會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口頭質詢,以即問即答之方式為之,質詢時間以五分鐘為限,若要延長質詢時間,經主席裁定後不在此限。
班級代表向文青會提出書面質詢,由質詢人送交議長,轉交正副會長或相關各部會首長,正副會長或各部會首長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之。
第二十四條 質詢人於質詢時不得討論質詢事項。
第二十五條 被質詢人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違背者議長應予制止。
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覆,並不得反質詢。
第五章 同意權之行使
第二十六條 班級代表大會依章程第九條行使同意權時,由大會審查,經出席班級代表多數表決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會長提案後,應於最近一次班級代表大會審查之。
班級代表大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與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質詢,由議長咨請會長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前項質詢適用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班級代表大會咨覆文青會會長。
第六章 覆議案之處理
第二十九條 文青會對於班級代表大會議決之議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於決議後七日內由文青會會長向班級代表大會提出覆議案,並應附文青會行政例會會議紀錄。
覆議案提出後,議長應於五日內召開臨時會進行審查與表決,如逾期未審查,則原決議失效。
文青會會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均應列席說明及答詢。
第三十條 覆議案得經班級代表大會評估討論後,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第三十一條 覆議案之表決應採舉手表決制,如贊同維持原決議者超出出席之班級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者,維持原決議,文青會應接受之;如未達出席班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者同意,即原決議失效。
第七章 文件調閱之行使
第三十二條 班級代表如有調閱文件之需求,得經議長要求文青會就特定議案提供參考資料。
第三十三條 調閱文件之時間不限於班級代表大會會期中為之。
第三十四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被調閱文件在調閱期間,由議長負保管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法經班級代表大會通過,並經會長公布後,自2023年1月6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