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文華青年自治會會員投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體會員創制複決之權益,增進全體會員之福祉,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會員投票,係指會員依法行使創制複決權或法定機關依法規定提交會員表決所進行之投票。
第三條 學生投票之進行由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第四條 會員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二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第五條 文青會會員,除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有會員投票權。
第六條 有會員投票權之人,得為會員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第三章 會員投票事項
第七條 會員投票之適用事項如下:
一、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二、法律之複決。
三、立法原則之創制。
第八條 會員投票之提案不得以預算案、人事案、覆議案為內容。
第四章 申請及執行
第九條 會員投票之提案,應由提案人提出會員投票申請書向選委會登記。
前項申請書應登記之內容如下
一、提案人之基本資料
二、會員投票案之主文
三、會員投票案之理由書
第十條 會員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一條 選委會接獲會員投票申請書時,應於七日內編訂議題並通知提案人。
選委會接獲前項之申請書時,若認為不合法令應於七日內予以駁回。
第十二條 會員投票議案確立後,選舉委員會應即受理連署。
提案人得尋求具投票權之會員連署。
提案人得設置連署處並公告之。
第十三條 選委會應依下列規定審核連署書。
一、未依本法規定為簽署者,無效。
二、不具會員資格而為簽署者,應予剔除。
三、偽造簽署者,應予剔除。
四、於選委會審核前聲明撤銷連署者,應予剔除。
第十四條 連署書應具以下內容:
一、提案人之姓名及學號
二、會員投票案之主文及理由書。
三、連署人之簽署、簽署日期及學號。
第十五條 連署人之計算以該學期文青會會員總數為計算標準。
第十六條 提案人應於選委會公告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連署。
第十七條 連署書連署完成後,提案人應將連署書送至選委會審核。
第十八條 連署書經常務委員會審核完畢後,連署人不得撤回其連署。
第十九條 連署書連署完成後,提案人應將連署書送至選委會審核。
第二十條 選委會審核連署書後,如連署人數不足法定人數者,應即通知提案人補正。
提案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日內向選委會補正。
第二十一條 連署書經核後,若已達法定人數,會員投票案即成立,選委會應通知提案人,並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 會員投票案成立後,應配合定期舉行之選舉,交付會員投票表決之。經提案人於提案時要求,選委會得於會員投票案成立後五十日內舉行投票。
第二十三條 會員投票案成立後七日內,會員三人以上或社團得提出贊成意見書或反對意見書,向選委會登記,該意見書字數限一千五百字內,並須載明提出人姓名、年級、學號、通訊方式或社團名稱。
辯論公報之贊成意見書或反對意見書各以五件為限,如提出之件數超過時,由選委會依刊登各類之意見為原則決定之。
選委會應於會員投票十日前編印辯論暨選舉公報,其內容應包含:
一、會員投票編號、主文、理由書。
二、贊成意見書與反對意見書全文。
三、投票日。
第二十四條 選委會應協助提案人進行辯論活動。
第二十五條 配合定期選舉之學生投票案,提案人亦須參與推派投、開票所監察員。
舉行特別投票之學生投票案,選委會得公開招聘監察員。
第二十六條 會員投票案表決票上應刊印各會員投票案之編號、主文及理由書。
第五章 會員投票之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會員投票案經投票表決後,選委會應於一周內公告表決結果。
會員投票表決結果公告確定後,贊成票數多於反對票數者,該會員投票案即為通過。
第二十八條 同期投票所通過之二種以上會員投票案,若有互相衝突或牴觸時,以獲得較高票贊成票之會員投票案為準。
第二十九條 經會員投票表決通過之政策,選委會應即交付學生會執行,不得違背。
第三十條 經會員投票表決通過之會員投票案,非經會員投票程序,不得於該學年內廢止,修正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法經班級代表大會通過,並經會長公布後,自2022年3月9日起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