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文華青年自治會學生政黨法(部分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更多本校學生參與學生自治、增加正副會長候選人之代表性並以組織化方式整合意見相似之學生自治參與者以擴大其話語權,特立此法,以供本校學生成立學生政黨之管道。

第二條 為確保學生自治之民意正當性,並確實落實權力分立以避免權力濫用情形以下為權責之區分:

一、學生政黨之主管機關為文青會學權部,負責政黨之管理與查證政黨是否觸犯本法規。

二、政黨是否解散與本法存廢之決議機關為班級代表大會,應經班級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是否解散之。

第三條 學生政黨,係由理念相近之學生組成,單一學生不可有多重黨籍,為確保學生政黨之代表性、增加正副會長參選之代表性、避免產生不必要之黨內異年級所產生之階級紛爭、避免降低學生參與學生政黨之意願以及避免設立過高門檻而界定最基礎之群體意見代表性創立政黨需有至少三名本校學生組成,若因黨內人事異動造成人數不足門檻之學生政黨,請於開學後兩星期內主動通報主管機關並於通報一個月內進行改善,若無改善或未於開學兩星期內主動通報,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移交班級代表大會決議是否解散之。

第四條 為確保文青會正副會長選舉之代表性充足,並避免限制無黨籍候選人之參政權利,候選人應具有學生政黨之黨籍或具有至少十名本校學生書面聯署之,學生政黨則不硬性規定須派遣候選人參選。若有候選人於正式參選後退出學生政黨,則選委會將宣布此組候選人之選舉結果視為無效。

第二章 學生政黨之設立(未通過)

第五條 為簡化學生政黨創立之申請程序學生政黨申請成立,應主動備齊相關文件至主管機關登記而成立之。

第六條 政黨成立之相關文件需包含以下資訊:

一、政黨名稱。有簡稱者,其簡稱。

二、學生政黨有黨徽者,其黨徽。

三、成立日期。

四、政黨負責人 之姓名與聯絡方式 。

五、黨員名冊。

六、政黨章程。

第七條 為避免產生不必要之法律責任,政黨名稱、簡稱、黨徽或其政黨章程

觸犯以下事項者,主管機關將不予備案:

一、與已設立之本校學生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足以使人誤認為本會部門者。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

第八條 為方便確認學生黨籍身分及學生政黨情形,學生政黨黨員之黨籍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黨員名冊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兩星期向主管機關更新,並附註該黨之政黨負責人、黨員代表幹部、是否有人數不足門檻之情形。

第九條 政黨負責人為該政黨之主管者,以一人為限制,不限其產生方式與任期,應於開學前兩星期向主管機關登記之。

第十條 為透過政黨章程查閱該學生政黨之詳細資料, 政黨章程應載明以下之事項:

一、學生政黨名稱。有其簡稱者,其簡稱。

二、學生政黨有黨徽者,其黨徽。

三、政黨名稱之釋義。

四、政黨成立之宗旨。

五、黨員之權利及義務 。

六、黨員之救濟及處分。

七、黨主席及相關幹部之產生方式。

第三章 學生政黨之組織與活動

第十一條 學生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議事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學期召開一次。

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代表職權。

第十二條 學生政黨代表幹員為黨員經黨內選舉或任命等方式產生,協助政黨負責人分配政黨經營之工作,係經主管機關登記申報之特別黨員。

議長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或有特殊緣故無法主持會議時,以副議長為主席;議長、副議長皆因故無法出席時,由班級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三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應經黨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學生政黨之合併與解散。

第四章 學生政黨之財務(未通過)

第十四條 學生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

一、黨費。

二、學生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

三、其他依法規定所得之收入。

四、政黨合併後自解散前政黨承接之黨產。

五、由前四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第十五條 學生政黨之帳冊及財產清冊,應交由學生政黨指定政黨代表幹部詳細列載學生政黨財務及經費收支 並應於學期結束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 為避免濫收黨費之情形,除學生政黨代表幹員與政黨負責人黨員不得捐獻或借貸個人金錢於黨費,唯向全體黨員統一收取時為限 。

第十七條 學生政黨活動經費之運用,如有未經黨員代表大會核准擅自先用,或浮報不實有浪費之情形,經主管機關查證後,學生政黨可要求該黨員追繳虧欠經費 ,若該黨員多次觸犯此條文,主管機關得強制要求其退出此政黨。

第五章 學生政黨之合併、處分與解散

第十八條 學生政黨可於黨員大會決議,與其他政黨合併,決議通過後,應於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核報。

第十九條 學生政黨與其他學生政黨合併而設立新政黨者,於三十天內,依本法設立學生政黨規定辦理;因合併而解散原政黨者,於三十天內,應依本法解散學生政黨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學生政黨合併時,解散前之學生政黨之黨產由新產生學生政黨承接。

第二十一條 於選舉公報公布後,因合併之解散學生政黨推派之候選人,應繼續代表原政黨參選,直至原學生政黨通過註銷,註銷後則代表合併後之政黨參選。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加入或退出學生政黨之自由 但 政黨負責人與主管機關基

於以下特殊原因 對學生政黨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一、政黨負責人有權基於違反政黨章程、法律與善良風俗等因素向學生政黨黨員施行除名之處分。

二、若黨員多次觸犯 本法第四章第十七條,主管機關得強制 該黨員 要求退出此政黨。

第二十三條 學生政黨有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如主張恐怖主義、人身攻擊等行為)應予解散者,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移送班級代表大會決議是否解散之。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學生政黨持續性民主運作,並保障學生政黨黨員之意見表達自由,非重大因素(如疫情隔離,全體黨員同時生病住院等)而一學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提醒仍不於該學年召開者,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移送班級代表大會決議是否解散之。

第二十五條 為保障經主管機關查證觸犯本法條文屬實之政黨救濟權利主管機關應邀請該黨負責人或代理之學生幹部代表出席班級代表大會參與是否廢除之決議並給予其受質詢與辯駁之權利,受邀人有權拒絕參與或保持緘默。

第二十六條 為確保學生政黨之自主解散自由,學生政黨得依黨員大會之決議解散。學生政黨解散後,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為避免以已不存在之事實誤導本校學生,學生政黨解散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第六章 日落條款

第二十八條 由於此法案仍在增補狀態,為避免法案過早實施而導致操之過急並保留此法案之試用施行期,故將此法先試行於第八屆下學期第一次至第十屆上學期最後一次班級代表大會,若試行後班級代表大會與主管機關評估此法案成效不彰得經由第十屆文華青年自治會班級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是否廢除此法案。

附則

二十九本法一部經班級代表大會通過,並經會長公布後,自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