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灣社會福利學會章程: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1) 個人會員:
凡曾在國內外大學社會福利相關系所畢業,及從事社會福利工作或行政經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
凡各大學社會福利相關學系、所或社會福利機關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3) 通訊會員:
凡國外社會福利暨相關學科者願與本會通訊研究,經理事會通過聘為通訊會員。
(4) 榮譽會員:
凡對社會福利有研究,或對於本會宗旨熱心贊助者,由會員三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榮譽會員。
(5) 贊助會員:
凡對社會福利的推動和本會宗旨熱心贊助之個人及團體,經理事會通過聘為贊助會員。
(6) 永久會員:
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永久會員。
第八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通訊、榮譽及贊助會員無此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