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案機制及改派
一、派案原則:
(ㄧ)、舊案:依原提供服務之單位為最優先派案單位。
(二)、新案:A單位個管人員應秉持個案管理之核心,派案時應依以下原則考量欲派之B單位之量能予以派案:
1. 給予個案充足的服務資訊、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倘為個案指定服務之B單位,則由個案簽立「服務確認單」書面佐證並敘明於照顧計畫為指定服務單位。
2. 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
3. 服務提供即時性高優先。
4. 服務提供可近性高優先。
5. 倘符合前揭原則,A單位亦得派案予自身之服務提供單位。
6. 服務單位自行開發,且經個案/案家確認後之單位為優先。
二、改派原則:
依前揭派案原則接受轉介或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訂有以下因應策略
之處理方式,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
(ㄧ)、新案派案:
依據照管資訊平臺照會後,2個工作天內服務單位需回覆、5天內提供個案服務。若B 單位無法於2天內回復是否可
提供服務,且無法5天內提供首次服務,則改派服務單位,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
(二)、服務中個案:
1.B單位接案並服務後,因故無法提供服務,如:人力不足、個案需求改變等,請於一週前具體提出無法提供服務
原因及與個案討論可行方案,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及配合,則須經由A單位評估後進行改派,以維護個案照顧權
益。
2.個案或家屬提出更換服務單位需求時,個管員應充分了解原因,並聯繫原服務單位告知原委,經協調後仍需更換
服務,應協助個案媒合新服務單位。
3.個管追蹤服務品質,個案或家屬提出建議改善事項或滿意度低,A單位介入溝通協調後仍未見改善,經案家同
意,重新討論照護計畫內容,依案家意願決定是否改派服務單位。
(三)、服務暫停中個案:
本所(A單位)接獲個案或家屬通知重啟服務,若個案及家屬同意使用原單位則派原服務單位;若個案或家屬欲更換服務
單位,本所(A單位)將致電或異動通報予原單位,並進行協調,經協調後仍需更換服務,應協助個案媒合新服務單位。
(四)、注意事項:
經由個管師查核發現或個案/案家投訴,服務單位未依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服務計畫提供服務:服務人員未確實到
班、核銷申報時數、時間與執行次數不符、未依規定執行服務項目或無提供服務等不當行為,經A單位查證屬實後,應
輔導B單位立即改善,並於本所內部進行異常事件通報(紙本)及照管系統通報留存紀錄,服務單位需說明及改善作為,
並視情節嚴重程度,填報長照中心輿情特殊異常案件通報單至衛生局查核。
三、輪派原則:
依照花蓮縣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告之B單位輪序照會。
四、結案原則:
個案若有下列情形應予結案,本所(A單位)個案管理員向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照管專員反應並由本所(A單位)於照管資訊平
臺進行異動通報通知服務單位評估結案。
1.聘請外籍看護照顧停止照顧服務(B),限專業服務(C碼)使用。
2.服務對象不符合長照服務資格失能等級2級(含)以上。
3.服務對象遷移宜蘭縣行政區外。
4.服務對象死亡。
5.暫停服務達3個月以上。
6.服務使用者無使用服務意願。
7.服務對象長期入住機構。
8.服務對象或案家主動申請終止服務。
居家派案表
喘息派案表
派案統計表(115/1-5月)
115年
花蓮縣衛生局公開派案資訊: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hlsh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