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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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簡章-113年度

壹、前言       

  本獎係依據藥事法第41條及醫療器材管理法第80條規定,由衛生福利部與經濟部分別於民國89年與110年共同會銜發布「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及「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對致力於新藥物及相關產製技術研發成效卓越者,予以獎勵,以提升國內藥物之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並依研發產品屬性分為藥品類、醫療器材類及製造技術類等3類,以及就研發成果與效益分別授予金質獎、銀質獎及銅質獎,至今已頒發獎項超過200件。

  本獎為國內唯一由中央主管機關共同主辦,111年度起特更名為「國家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以國家級獎項之榮耀辦理,希冀能讓更多廠商將其所投入之新興藥品或醫療器材的科技研發成果,周知各界,展現國內醫藥生技產業創新能力與國際競爭力,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獲獎者亦將予以公開頒獎表揚。 

、申請資格

一、凡國內之藥物製造廠、醫療器材商及從事藥物研發或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之自然人、法人、學校、機構或團體皆可申請。

非個人之申請者,請檢附公司執照、法人、機構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條件及檢附資料

一、申請條件:依研發或製造之產品分為「藥品類」、「醫療器材類」及「製造技術類」3 類進行審查,請依下表各款條件提出申請。

藥品類

(一) 國內自行研發,取得國內(外)專

     利,在我國或其他先進國家首先上市

     之新發明藥物者。

(二) 取得國內(外)專利之授權,在國內

     研發,所生產製品為我國或其他先進

     國家首先核准或上市之新發明藥物

     者。  

(三) 國內研發之未上市藥物,取得國內

    (外)專利或授權,且經核准在國內

    (外)進行臨床試驗研究,有具體成

     效者。

(四) 國內研發或製造藥物,有重要且具體

     之市場成效者。

(五) 國內研發或製造藥物以進步性,取得

     國內外專利,且對藥物製造工業發展

     有具體貢獻者。 

(六) 國內研發或製造之新原料藥、賦形

     劑,對提昇我國藥物製造工業有顯著

     貢獻者。 

醫療器材類

(一) 取得國內、外發明專利或專利授權,

     且獲得我國或其他國家醫療器材製造

     或輸入許可、核准或登錄者。

(二) 取得國內、外發明專利或專利授權,

     而尚未獲得我國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

     許可或登錄,業經完成國內或國外臨

     床試驗研究。

(三) 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取得國內、外

     專利,且對醫療器材製造工業發展有

     顯著貢獻。

(四) 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有重要及具體

     之市場成效。

(五) 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材質、零組件,

     對提升醫療器材製造工業發展有顯著

     貢獻。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

     管機關認定有顯著貢獻。

製造技術類

(一) 引進國外先進科技,於國內研究並產

     製生物製劑藥品,對國人疾病之醫療

     有顯著貢獻者。  

(二) 國內自行開發新設備裝置、製程或分

     析檢驗方法,對改進藥物製造或檢驗

     技術有重大成效者。  

(三) 配合中央衛生或工業主管機關政策,

     推動本國藥物製造工業發展,提昇藥

     物研發水準,績效卓著者。  

(四) 國內開發之新設備、設施、裝置、製

     程或分析檢驗方法,對改進醫療器材

     之製造或檢驗技術有顯著貢獻。

(五) 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工業主管機

     關政策,對推動醫療器材製造工業發

     展,或提升醫療器材研發水準有顯著

     貢獻。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

     管機關認定有顯著貢獻。  

二、檢附資料:請參閱3類「書面審查表」(附件1-3)中各審查項目之佐證資料,並依申請資料格式(附件4)依序檢附,所附資料不足以評

    估該項得分者,得以 0 分計。

三、研發或製造之產品為醫療器材者,另檢附其圖式。

四、檢附專利權證明書、許可證或許可製售證明須經核發國家最高專利或衛生主管機關許可,非我國核發者,應經我駐該國外交、商務

    單位驗證。

五、上市國家之製造或輸入許可證、核准或登錄證明,發證日期須為110年1月1日之後

六、各項正式文件或試驗報告不得以內部擬稿或未經審查通過之文件取代之,申請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佐證資料之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主辦單位有權取消申請者參獎資格;若於獲獎後發現,得撤銷申請者獲獎資格,並追繳獎座,所有法律責任由申請者自

    負,不得異議。

七、所有檢附資料均為影本,並準備 1 式 6 份,分 6 份裝訂。

、申請時間

即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截止(郵戳為憑),逾期將不予受理。

、受理原則

一、將填妥之申請資料紙本 1 式 6 份,以及電子檔(含所有申請資料)光碟片1份,郵寄至「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5-2號8樓 

    國家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工作小組收」,聯絡電話:02-8913-1111轉201徐先生。

二、請先行確認送審資料齊全,如有缺漏一律以電郵通知補件,逾期未補正者,該項得分者得以 0 分計。

三、紙本送審資料將於審查完畢後,逕以非密件方式回收銷毀,如需歸還,請檢附回郵信封及足夠郵資。光碟片由主辦單位存查,不予

    歸還。

、其他事項

一、申請案件由經濟部、衛生福利部、科技相關代表、學術機構代表、工業界代表及有關學者專家遴選組成之藥物研發審議會審核,審

    核過程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作業。

二、審查項目及類別評分比重如下:

三、申請者經初審通過後,如有必要提供更多資料者,將另行通知,請配合在規定時間內送達。

、公布日期

得獎名單預計於113 年 12 月 20 日前公布,並另行以書面通知得獎者參加頒獎典禮,領取獎座。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提醒您:請務必下載制式表單,點選 資料下載專區依格式需求填具與檢附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