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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土地總登記後未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時,按總登記程 序辦理之登記,如新登記土地之囑託登記。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係指新建合法建物或舊有而未辦理登記之合法建物(實施建築管理辦法前或取得使用 執照之合法建物),為了保障產權及申辦擔保融資,經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後, 所為之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
繼承登記:
已登記土地權利,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產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買賣登記: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所有權移轉與他方, 他方支付價金之法律行為,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贈與登記(含夫妻贈與):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將土地或建物產權無償贈與他方,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預告登記:
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請求權,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
標示變更登記 :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坐落、地號、面積等標示發生變更,而依土地法 第 72 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85 條規定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所為之登記,如分割、滅失、合併、面積增減、建物門牌變更、建物基地號變更、 土地編定變更、地籍圖重測確定登記等。
共有物分割登記:
土地或建物經全體共有人訂立分割移轉契約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訴訟上和 解或調解成立或依土地法第34條之2經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作成調處結果且無訴請司法機關另為處理,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所 有權分割移轉登記者。
放領登記:
公有土地承領人依法繳清地價後,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函向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交換登記: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 登記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拍賣移轉登記 :
已經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為強制執行法由拍定人持憑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或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判決、和解與調解登記: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因法院之判決、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經由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或依相關規定經由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調處成立取得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之登記。
抵押權設定登記:
一、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 權擔保之土地或建物,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 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抵押權設定所為之登記。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債權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 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所 為之登記。
抵押權移轉登記:
抵押權設定後如有移轉情事,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抵押權設定後,如權利種類、權利範圍、金額、利息、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變更、債務清償日期等有關 抵押權內容變更情事,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所為之登記。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之移轉或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已經登記機關登記之地上權、農育權及不動產役權,如果有讓與、繼承等移轉之情事,應該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權利移轉登記;如有權利範圍、利息或地租、權利存續期限等變更情事,應該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辦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信託登記,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成立信託關係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而向 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
更正登記: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申請重新更正所為之登記。
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已經登記之他項權利,因為債務清償、權利拋棄等,致權利消滅時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辦塗銷登記。
書狀補給登記:
土地權利書狀因為損壞、滅失等,由登記名義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登記。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配偶一方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 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權利,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土地分割複丈:
受理申請土地分割,分割後辦理土地之標示變更登記。
土地合併複丈:
受理申請土地合併,土地標示變更之依據,並便利地籍管理。
土地界址鑑定:
為了確定土地之界址位置、並有效的管理土地使用而測量土地界址所在。
建物合併 :
為申辦建物合併複丈、建物標示變更之依據。
建物分割:
為申辦建物分割複丈、建物標示變更之依據
可直接連接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入口網站「契約書範本」[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