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行業專業協會是一個非營利目的之社會團體,由一群國內外各行業相關領域專業講師所組成,藉由每位不同專業領域之講師,以結合國內外各行業相關領域專業人士,引用國內外先進專業技術,共同研究發展相關行業領域知識與技能,協助解決實務問題,提昇國內各行業之專業職能水準:並以協助各行業組織、機構及專業團體等相關專業人士之各行業專業職能培訓與發展為宗旨的協會。
台灣行業專業協會於創立時就不斷提倡終身學習的態度及精神,並促進社區公民建立多元專長,提昇競爭能力;且並持續提供研訓服務,而與多友會共同舉辦終身學習各系列專題活動,使參加終身學習之學員及團隊能相互交流、研討,期使增進個人之職場與生活技能、創造企業團隊競爭能力。
秉持本會任務,辦理教育訓練之理念,其訓練政策為:
一、發揮本會既有優勢並運用政府資源提升會員職能來發展培訓服務項目。
二、配合政府各項職業訓練之規範,建置TTQS訓練品質系統,藉以持續改善本會培訓作業,確保訓練品質以促進企業人才質量進而提升本會專業聲譽。
三、連結全國各公私機構辦理各項技能教育訓練師資職能。
四、鼓勵本會會員自主學習,提供會員學費優惠辦法。
參與每年召開一次之會員大會及兩年辦理一次之理監事選舉,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享有以優惠價格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訓練課程、研討會與各項成長活動之權利。
享有定期收到本會會訊之權利。
享有登入本會網站,分享專業知識之權利並優先受邀由本會承辦課程之講師。
享有本會提供的專業諮詢服務及會員聯誼活動。
基本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之 企業人士,由本會會員一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且繳納會費者,皆得申請參加本會為基本會員。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入 會 費:基本會員新臺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基本會員新臺幣3000元,團體會員新臺幣6000元。
凡本會會員參加本會承辦政府專案(產投計畫),經審查符合受訓資格者,即享有學員自費部分免費之優惠。
參與每年召開一次之會員大會及兩年辦理一次之理監事選舉,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享有以優惠價格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訓練課程、研討會、讀書會與各項成長活動之權利。
享有定期收到本會會訊之權利。
享有登入本會網站,分享專業知識之權利並優先受邀由本會承辦課程之講師。
享有本會提供的專業諮詢服務及會員聯誼活動。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每年依本會章程繳納會費。
擔任本會所選任之職務或委派之任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行業專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Taiwan Society of Industry professionals(縮寫為TSIP)。
第 二 條
本會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非營利目的社會團體,以結合國內外各行業相關領域專業人士,引用國內外先進專業技術,共同研究發展相關行業領域知識與技能,協助解決實務問題,提昇國內各行業之專業職能水準:並以協助各行業組織、機構及專業團體等相關專業人士之各行業專業職能培訓與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整合各行業之專業人士,致力於提昇各行業專業職能之學術研究,進而推動產業界之應用與研發。
二、 整合國內外相關人才,成立「行業專家智庫」,以為政府、企業界決策專業之後盾。
三、 舉辦、協辦有關各行業專業職能之學術研究、講習、教育、訓練、認證、討論、觀摩、展覽等活動。
四、 蒐集整理國內外有關各行業專業職能圖書及最新發展之文獻資料以供學術研究及企業界應用參考。
五、 接受政府及公私立機關企業之委託,研究或解決有關專業職能相關之問題,並提供專業評鑑與審查之服務。
六、 協助學校落實各行業專業職能教學之研究、論文發表、學刊發行,並協助各行業建立專業職能人才培訓及就業媒合。
七、 發行有關各行業專業職能之各種刊物、圖說、教材、影音多媒體及檢測工具等出版品。
八、 與國內、外有關機構、專業團體、企業組織聯繫,促進專業技術交流。
九、 從事其它有關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之各行業之專業人士,由本會會員二人之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且繳納會費者,得申請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具備相關學科研究的學術碩士(含)以上學位或大專院校教學為主要工作者。
2、通過國家乙級(含)以上職(專)業技能檢定,或取得相當之國際職業資格認證者。
3、獲得國內外行業特殊領域成就獎項或專業團體認可之傑出專業人士。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熱心公益人士,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皆得受邀成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對各行業發展有特殊貢獻者或具備特殊專業水準之人士,經本會專業評鑑與審查委員會檢覈或榮銜審議委員會推薦及理事會審定通過者,皆得授與本會榮譽會員如下:
1、碩學會士:依據碩學會士審議及認證辦法通過檢覈,並經理事會審定者。
2、博學會士:依據博學會士審議及認證辦法通過檢覈,並經理事會審定者、且繳清永久會費者授與博學會士,為永久會員。
3、榮譽院士:凡對本會經營有特殊貢獻之會員或在專業成就上有特殊之貢獻人士,經榮銜審議委員會推薦,理監事聯席會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得授與榮譽院士之榮銜。
4、榮譽理事長:凡對本會經營有特殊貢獻之卸任理事長,經理監事會討論通過並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得授予榮譽理事長之榮銜。
五、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一次繳足十年常年會費即為永久會員,且享終身免繳年費之權利。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若未繳交常年費者,視同停權會員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乙次為限。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3,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3,000元,團體會員新臺幣6,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能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9年4月30日台內社字第0990088020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