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智能休閒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mart Leisure Association(簡稱TSL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為促進智能休閒及健康促進相關學術及產業人員之交流平台,結合
學校、社區、及專業產業之相關資源,共同合作來研究發展,推動以智能休閒與健康促進之相關課程及活動,提升整體休閒觀
光產業經濟與學術發展。同時協助政府推動社會服務工作,並來提供延緩老化、失能及失智症預防,為提昇受照顧者及其家屬
之生活品質,進而達到全體社會提升健康之目標。。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倡議及宣導智能休閒及推動相關健康促進課程與活動,落實整合休閒觀光及健康產業資源,建立政府、產業、學界與社區合作交流平
台。
二、推動智能休閒及健康促進相關課程與活動,並結合休閒觀光產業資源,並全力配合政府在地化社區之養老長照政策。
三、提升國人健康以智能化休閒來延緩老化、失能及失智症預防,提升全民身心健康促進與生活品質。
四、舉辦專業智能休閒相關教練人員培訓課程及智能休閒觀光專業人員認證制度建立。
五、發展智能休閒及健康促進課程與各學校、休閒相關產業及各民間團體進行交流。
六、推動各社區之智能休閒觀光及健康促進課程活動服務。
七、參與國際組織,與國內外相關團體聯繫合作。
八、推動智能休閒觀光之產學相關服務及研究。
九、 出版相關智能休閒及健康促進之相關電子媒體刊物及雜誌。
十、 提供政府相關政策建言與相關社會服務計畫執行。
十一、 國內外相關公益團體共同合作,辦理扶助弱勢與身心障礙之福利及就業,以休閒活動來進行健康促進等社會福利服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就讀休閒觀光與健康促進相關科系,或對休閒事業有興趣之在學學生。
二、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休閒觀光與健康促進之研究、教學人員、學生、相關產業之從業人員及對於延緩老 化、失能、失智症預防,與提升生活品質之實務或研究工作之相關人士,贊同本會宗旨之社會人士。
三、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
四、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之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休閒及健康促進產業,對於延緩老化、失能、失智預防領域有卓越成就者,由理事 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者。
五、 贊助會員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會務運作有實質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申請 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 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
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
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 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
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管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
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
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
等人得免繳會費、列席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
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
限。
第廿七條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
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
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學生會員新台幣500元,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學生會員新台幣500元,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 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 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
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
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
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需要正式版本 請來信 E-mail: tsla.org.tw@gmail.com (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