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
制定日期:2026年2月24日
修订日期:2026年8月31日
第1条
本条款适用于本设施与住宿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该住宿合同相关的一切合同关系。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一般公认的惯例处理。
2 本设施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与住宿客另行约定特别条款。在此情况下,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特别条款优先适用。
第2条
拟向本设施申请签订住宿合同的人士,应向本设施提供以下信息:
(1) 住宿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及其他预订所需事项
(4) 本设施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住宿客在住宿期间希望延长住宿时间,超过前款第(2)项所述住宿日期的,本设施将在提出该请求时,将其视为提出了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第3条
住宿合同自本设施接受前条所述申请时成立。但是,本设施能够证明其并未接受该申请的,不在此限。
2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后,住宿客应在本设施指定的期限内,支付由本设施另行规定的预付款,其金额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
3 前款所述预付款,首先用于抵扣住宿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发生应适用第6条及第21条规定的情形,则依次用于抵扣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如有余额,将在根据第15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
4 如住宿客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第2款规定的预付款,住宿合同将失效。但是,仅限于本设施在指定预付款支付期限时已明确告知住宿客该事项的情形。
第4条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在住宿合同成立后,本设施可同意与住宿客作出无需支付预付款的特别约定。
2 本设施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如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预付款,或未指定该预付款的支付期限,则视为本设施已同意前款所述特别约定。
第5条
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本设施可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2) 因客房已满而无空余客房时;
(3) 有合理理由认为拟住宿者可能就住宿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有合理理由认为拟住宿者属于暴力团等反社会势力时;
(5) 拟住宿者曾对其他住宿客实施严重滋扰行为,或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实施此类行为时;
(6) 根据有关传染病的法律法规等,可以拒绝其住宿时;
(7) 拟住宿者反复向本设施提出法律规定的、其实施将造成过重负担,并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住宿客提供住宿服务的要求时;
(8)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9) 根据《旅馆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条例,允许拒绝提供住宿时。
第6条
住宿客可通过向本设施提出申请,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
2 因住宿客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本设施将按照预订时所提示的取消政策,或作为预订渠道的预订网站等所规定的取消条件收取违约金。
3 住宿客在住宿当日未联系本设施且未抵达时,本设施可视为住宿客已解除住宿合同。在此情况下,违约金按照前款规定的取消条件处理。
第7条
住宿客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本设施可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
(1) 有合理理由认为住宿客可能就住宿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或认定其已经实施该行为时;
(2) 有合理理由认为住宿客属于以下任一情形时:
a.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或其他与其相当的反社会势力;
b. 其经营活动受到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c. 法人的董事、管理人员等负责人中存在暴力团成员的法人;
(3) 住宿客对其他住宿客或本设施工作人员实施严重滋扰行为,或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实施此类行为时;
(4) 根据有关传染病的法律法规等,允许拒绝其住宿时;
(5) 住宿客反复向本设施提出法律规定的、其实施将造成过重负担,并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住宿客提供住宿服务的要求时;
(6)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7) 根据《旅馆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条例等的规定,允许拒绝提供住宿时;
(8) 住宿客违反本设施制定的《使用规则》,经本设施要求其纠正后仍不改正时。但是,如果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可能危害本设施或其他住宿客的安全,或可能对本设施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则不受此限。
2 本设施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住宿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不收取相应费用。
第8条
住宿客应在住宿日期前,按照本设施指定的方式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宿客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性别及年龄;
(2) 住宿日期、抵达日期及时间、离开日期及时间、前一住宿地点、下一目的地及所使用的客房;
(3) 对于在日本国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应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并提交护照复印件或影像资料;
(4) 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或条例等要求登记的事项。
2 住宿客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前款规定的登记、登记虚假信息,或本设施要求其对登记内容中的不完整之处进行更正或补充登记而住宿客拒不配合时,本设施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拒绝办理入住手续或拒绝其进入客房,亦可解除住宿合同。
3 住宿客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方式支付第15条规定的费用时,应在第1款规定的登记时,或本设施指定的期限前完成支付手续。
第9条
住宿客可使用本设施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00至次日上午10:00。
但是,连续住宿时,除抵达日及离开日外,住宿客可全天使用客房。
2 原则上,本设施不接受延长前款规定的客房使用时间。但是,仅在本设施特别批准的情况下,可允许住宿客在规定时间以外使用客房。
3 本设施允许在规定时间以外使用客房时,将收取本设施另行规定的超时使用费。
4 住宿客未经本设施同意,超过退房时间继续使用客房时,本设施可收取前款规定的超时使用费,并可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第10条
住宿客在本设施内应遵守本设施制定并通过设施内张贴、本设施官方网站公布或其他方式告知的《使用规则》。
2 《使用规则》与本条款共同构成住宿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使用规则》的规定与本条款或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本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
第11条
住宿客不得允许超过预订时申报人数的第三方住宿。如住宿人数发生变化,应事先向本设施提出申请并取得本设施的同意。
2 未经本设施同意,住宿客不得允许预订者或已登记住宿客以外的人员使用客房,亦不得允许其以住宿为目的停留在本设施内。
3 违反前两款规定时,本设施可收取追加住宿费及本设施另行规定的其他费用,或解除住宿合同。
第12条
未经本设施事先同意,住宿客不得将住宿合同项下的合同地位或住宿权利转让、转售、出借给第三方,亦不得以其他方式允许第三方使用。
第13条
住宿客应妥善管理本设施通知的密码、钥匙编号以及其他进入本设施或客房所需的信息,不得向已登记住宿客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亦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2 因住宿客故意或过失导致上述信息被第三方使用,并因此给本设施造成损失时,本设施可要求该住宿客赔偿相关损失。
第14条
本设施采用自助入住方式。客房可自以下时间起使用:
入住:下午3:00
退房:上午10:00
2 因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述时间可能发生变更。在此情况下,本设施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布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住宿客。
3 原则上,本设施接受住宿客咨询的时间为上午9:00至晚上8:00。除紧急情况外,在上述时间以外可能无法提供咨询服务。
第15条
住宿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按照附表1的规定执行。
2 住宿费用等应按照本设施指定的方式,以现金、信用卡或本设施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预订时、入住前或本设施指定的其他时间。
3 本设施已提供客房并使其处于可使用状态后,如因住宿客自身原因未实际住宿,住宿费用不予退还。
第16条
本设施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时,如因可归责于本设施的事由给住宿客造成损失,本设施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但是,对于因自然灾害、停电、通信故障、行政措施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设施的事由所造成的损失,本设施不承担责任。
3 为应对意外事故,本设施已投保责任保险。
第17条
本设施无法向住宿客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时,将在取得住宿客同意后,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力介绍替代住宿设施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
2 如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本设施将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将抵扣本设施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
3 但是,如因自然灾害、设施重大故障、行政指导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设施的事由而无法提供客房,则不支付上述补偿金。
第18条
原则上,本设施不接受住宿客委托保管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
2 对于住宿客带入本设施内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的损失,除因本设施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外,本设施不承担责任。
第19条
原则上,本设施不事先接收或保管住宿客的行李或随身物品。
但是,仅在本设施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可按照本设施指定的方式接收相关物品。
2 退房后发现遗留物品时,如能够确认所有者,本设施将联系所有者并询问其处理意见。
3 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处理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时,本设施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处理。
4 本条所规定的保管责任,参照第18条的规定处理。
第20条
本设施不设专用停车场。
2 对于使用附近停车场或路边停车位的车辆,本设施不承担车辆管理或保管责任。
3 即使本设施提供附近停车场的信息,停车场使用合同仍由住宿客与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之间直接成立。
第21条
因住宿客故意或过失导致本设施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应赔偿本设施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因住宿客未遵守《使用规则》而发生的事故、损失或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本设施不承担责任。
3 客房设施、用品、寝具等因超出正常使用范围而被污损、损坏或遗失时,本设施可要求住宿客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4 如因此导致客房无法使用,本设施还可要求住宿客赔偿该客房无法使用期间所产生的营业损失。
第22条
对于住宿客在本设施内发生的疾病、受伤、跌倒或其他事故,除因本设施故意或过失造成外,本设施不承担责任。
2 对于因住宿客自身既有疾病、身体不适、饮酒或其他住宿客自身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本设施亦不承担责任。
(与第2条第1款及第15条第1款相关)
备注
基本住宿费以通过本设施官方网站、预订网站或其他预订渠道办理预订手续时所提示的价格为准。
住宿费用可能会根据住宿日期、市场需求、预订情况及其他因素发生变动。但是,住宿合同成立后的基本住宿费,以预订时确定的价格为准,但预订内容发生变更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