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工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非最新版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一、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法治觀念與風度。
二、加強學生與學校各班級間的聯繫,以增進團隊精神及校園和諧。
三、推動各項有關學生學校性活動,充實校園生活。
四、培養積極、愛護團體、具有高度服務熱忱及辦事能力之人才,建立優良校風,塑造中工青年良好形象。培養學生自治能力與法治觀念,促進學生身心均衡發展、充實生活知能,提高學生合群自治精神、增強服務能力、培養領導才能,樹立優良校風。
第三條 輔導單位由學務處輔導本會推行會務。
第四條 自治範圍本會代表全體同學在校內推動各項自治活動,非經代表會決議及學校核准,不得以團體或個人名義對外活動行文。
第五條 班級代表(簡稱班代)大會決議之施行
班代大會通過之事項,在不逾越我國教育行政及校園倫理之決議,請學校予以尊重並盡量施行,若有窒礙難行請詳述其原因。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本校在校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透過班代大會提出議案。
四、通過本會所設溝通管道表達意見。
五、每一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班代向學校各處室直接溝通之會議。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案。
三、協助執行本會支付之任務。
第九條 班級代表(簡稱班代)
一、由班上每學期推選擔任,代表班上會員出席班代大會,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二、班代表於班代大會中享有發言權、免責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行使本會幹部任命同意權。
四、班代有協助執行協議、溝通、傳達及在班會中作會務報告之義務。
五、若班代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應於會議前向本會登記,並由該班副班長暫代之。
六、班代表現盡職者,由本會提請該班導師於學期末獎勵;若班代怠職者,經導師認可後,應予以懲罰,並於班代大會中罷免之,該班另推選適當人選遞補缺位。以上獎懲均比照班級幹部獎懲辦法。
第三章 正副會長
第十條 正副會長之選舉辦法
一、由本會幹部組成「選舉委員會」辦理有關選舉事宜。置主任委員一人(學生自治會會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學生自治會副會長兼任)、委員七人(由學生自治會幹部擔任)。
二、選舉程序:
(1)候選人登記
(2)資格審查
(3)公佈候選人名單
(4)提交班代大會投票表決
(5)開票及核定。
三、候選人資格:
1.限本校在校二年級學生。
2.未受小過乙次以上(含乙次)及警告三支以上(含三次)之處分者。
3.生活品行優良,無違反生活輔導品行優良者
四、選舉方式:
1.由本會一、二、三年級各班代表進行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
2.如為同票,則交由班代大會決定。
3.競選規則由選舉委員會訂定。
第十一條 移交
一、學生自治會改選後,原任會長應將各項工作、財務會章及一切應辦之移交手續,於選竣後一週內移交清楚。
二、新任會長由學校發給當選證書,並宣誓:
「余謹以最慎重的態度,向全體會員宣誓:本人必謹守學生自治會章程,盡忠職守,不負同學期望, 如違誓言願受嚴懲,宣誓人○○○中華民國○年○月○ 日。」
三、新任會長應於移交後兩週內,將幹部名單詳填兩份,一份送學務處,一分自存。
第十二條 會長之職權
一、 學生自治會會長對外為學生代表,對內統籌規劃本會一切事務,協調督促各組工作。
二、 提出幹部名單。
三、 召開並主持班代大會及幹部會議,並推動會議之各項決議。
四、 於每次大會率領各組幹部列席報告並接受詢問。
五、 正副會長開會時,若在校必要出席會議。
第十三條 副會長之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三、負責本會各項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任期
一、正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學年。
二、如有必要,正副會長於上任二個月後才能提出辭職或被罷免。
三、若會長因故辭職或被罷免,由副會長擔任,至會長屆滿為止,副會長之缺位於學生會內推舉或由二年級班代推舉一位與會內推舉一位後進行全
校投票
四、若正副會長皆遭罷免或辭職,由訓育組長召開班代臨時會,原正副會長缺位於學生會投票選出或由二年級班代推舉一位與會內推舉一位後進行全校投票產生的新正副會長接任,任期至原任正副會長屆滿為止
第十五條 正副會長之辭職
一、正副會長若有不負責或行為不檢情事,由五分之二以上班代連署,提出具體證明,召開臨時大會提出罷免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投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罷免。
二、正副會長若因故提出辭職,須經全體班代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辭職。
三、新任正副會長之產生,得依照本章程第十四條之規定。
第四章 行政組織
第十六條 學生自治會運作隸屬關係簡圖
(附圖)
第十七條 各組職責
一、公關組:
對外對內建立中工良好形象,負責聯絡他校之學生組織,吸收其寶貴經驗。
二、活動組:
負責康樂、體育、各類慶典等動態活動之策劃與場地維護工作。
三、文美組:
負責學生自治會海報設計、宣傳、製發活動邀請卡、節目單等有關事項,全力配合各組
四、秘書組
負責展覽、演講及各項活動之聯繫工作。
五、總務組:
負責學生自治會財務收支及記錄各組組長於學期初,如有需要則須提出工作
第十八條 各組組長之產生每組設組長一人由會長任命之或由二年級各班代表中選出。
第十九條 各組組長之任期與罷免:
各組組長任期均為一學年,若有不負責任或行為不檢情事,由十分之一以上班代或其三分之二以上組員連署,提出具體證明及罷免案,經全體班代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即得以罷免之,由會長另提人選。
第二十條 各組組長之辭職
一、總辭:
(1)同任正、副會長皆遭罷免或辭職。
(2)新任自治會正、副會長產生。
二、若因個人因素請辭,會長得視情況決定,如有影響會務之運作,由會長提請訓育組懲處。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一條 班代大會
一、 於每學期第一次大會審核幹部會議編列之預算。
二、 經由會議將會員意見轉呈學校。
三、 議決自治會各項提案及活動,由學務處核可,交付行政部門執行。
四、 監督學生自治會行政部門之工作。
五、 進行正、副會長選舉之表決。
六、 提出正、副會長及幹部罷免案。
七、修改本會章程。
第廿二條 班代大會之召開進行
班代大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由自治會會長召集並主持,全體班代參加,各組組長與會長列席,並提工作報告。
第廿三條 臨時會之召開如有需要或遇重大事件,會長可召開臨時會,班級如欲發起臨時會,可以五分之一以上班代聯署,並將提案交付會本部,提請會長召開臨時會。
第廿四條 會議之報核會議之召開應向學務處報核,並請輔導單位師長列席指導。
第廿五條 大會決議不得逾越我國現行之教育行政決策及校園倫理。
第廿六條 選舉委員會
大會下設本委員會,組織見本章程第十條。
第廿七條 會議記錄
每次班代大會結束,應於二週內公佈會議記錄。
第廿八條 會議之請假每次會議班代均須出席參加,無故缺席者,記予警告乙次,無故缺席達兩次以上者,取消其資格並公布之,其處罰見本章程第九條第六項,請假手續須於會前向會本部登記完畢,逾期無效。
第廿九條 本章程未依規定之議事規則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實施。
第三十條 幹部會議
會長可視會議需要向學務處報備後召開幹部會議, 討論各項活動之規畫,編列班聯會之預算,以便提交班代大會討論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卅二條 本會之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為一、二、三年級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每學期依行事曆提出之預算案,經班代大會審核通過,於活動後列帳報告,並於每學期公布該學期收支明細表。
三、會費之金額可由各屆班代大會依情況增減或修訂。
第卅三條 章程之修訂
一、會長召開學生自治會會臨時會,或由五分之一以上班代聯署,提請會長召開臨時會,經班代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章程,始得修改之。
二、原則上由全體班代共同修改,但如有需要,可由大會授權成立「章程修改委員會」提出修正草案,再經班代大會三讀通過。
第卅四條 本章程須經班代大會及訓輔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准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