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台灣建築資訊模型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建築資訊模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強聯繫從事建築資訊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 以下簡稱 BIM)應用研究及技術研發之個人與團體,推廣並協助國內建築、營建類產業導入、運轉及提昇 BIM 技術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 BIM 理論研究及技術之推動。

二、提供 BIM 技術諮詢服務。

三、辦理各項有關 BIM 技術研究成果及實際應用案例的研討、觀摩與展覽等活動。

四、協助政府推動 BIM 技術發展,做到 BIM 技術推廣與解決企業問題相契合。

五、與國外相關組織聯繫,增進相關資訊交流及促進各項合作。

六、宣導正確 BIM 資訊,促進國內建築、營建類產業對 BIM 技術的認識,增強實踐意願及能力。

七、辦理其它與章程宗旨及任務相關工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內政部營建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

一、準會員: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並具建築、土木工程相關專業領域之學經歷,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核心會員:

1.凡本協會之準會員,因參與章程中擬訂之會務工作,經二位以上核心會員推舉,由理事會通過者。

2.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具備從事 BIM 研究或產業應用工作經驗,經二位以上核心會員推舉,由理事會通過者。

三、贊助會員:認同及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及個人。

四、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始得入會。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核心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準會員、贊助會員有發言權。

二、得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 BIM 技術協助。

三、參與或獲得本會所舉辦之技術研討活動及其相關資訊。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應協助發展本會會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改並通過組織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監督及查核經費之保管與使用。

六、調查及處理會員有關紀律事項。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會議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年會)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準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核心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於會員大會決議之時程繳納。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得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百零一年三月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台內社字第 1010180425 號函准予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