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本章程依桃園市體育會組織辦法訂定之。

第 2 條:本會定名為「桃園市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

第 3 條:本會隸屬桃園市體育會,並接受其指導。

第 4 條:本會以發展跆拳道運動,辦理全市性及委辦之全國性跆拳道比賽,藉以提昇技術水準, 推展全民運動,強健國民體魄為宗旨。

第 5 條:本會以桃園市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桃園市轄區境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 6 條:本會任務如左:

1、推展市內跆拳道運動事項及技術之研究發展。

2、推展跆拳道運動技能,舉辦各種訓練及講習會,並辦理晉級、晉段事項,達到往下紮根,全面發展為目的。

3、舉辦全市性及委辦之全國性跆拳道比賽事項。

4、選拔及組訓市代表隊參加全國跆拳道比賽事項。

5、辦理桃園市體育會及各機關社團委辦及調查事項。

6、促進跆拳道運動設備之改善及全國協會業務配合及協調事項。

7、督導、管理、考核市內各道舘、社團跆拳道運動團體之組織訓練活動等事宜。

8、協助選手辦理輔導升學事宜。

9、協助警政單位維護地方秩序,達到守望相助,打擊犯罪成果。

10、其他有關跆拳道發展調查統計事項。

第三章 委 員

第 7 條: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由常務委員會審核通過得為本會委員。

1、當然委員:在本市實際從事推展跆拳道運動,具有3段且年滿20歲以上、並依規定每年按時繳納常年會費之教練。

道館常年會費:新台幣3000元。

學校社團常年會費:新台幣1500元。

個人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

2、一般委員:現任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等均為一般委員。

3、榮譽委員:凡贊助跆拳道運動推展之個人或外籍人士著有特殊貢獻者,由常務委員會通過並頒發榮譽證書者(榮譽會員具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與選舉權)。

第 8 條:本會委員之權利:

1、具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比賽。

3、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9 條:本會委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3、按時繳納會費。

4、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10條:本會委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其委員資格:

1、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受刑事處分或素行不良者。

3、不遵守本會章程或違背本會決議者。

4、不繳納會費達2年以上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11條:本會以委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委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第12條:本會採委員制,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5人、常務委員5人,均由委員互選產生,委員若干人,並函報桃園市體育會聘任之。

第13條:本會主任委員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

第14條:本會設總幹事1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並得設副總幹事1至2人襄助之。

第15條:本會總幹事下,得設秘書1人,並分設行政、訓練、競賽、裁判、總務、場地、資訊等各組,每組設組長1人,並函報桃園市體育會核備。

第16條:本會總幹事、副總幹事,由主任委員提請常務委員通過聘任之;幹事部各組組長由總幹事簽請主任委員聘任。

第五章 會 議

第17條:本會委員大會每年舉行1次,但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之要求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18條:本會常務委員會議每3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19條:本會幹事部暨教練座談會每3個月定期召開1次,由總幹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20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常年會費收入:

道館常年會費:3000元(入會費10000元)。

學校社團常年會費:1500元(入會費1000元)。

個人會員常年會費:1000元(入會費500元)。

2、委員會費。

3、跆拳道晉級、晉段費。

4、政府補助費。

5、各社團及工商界社會人士之自由捐助。

6、本會資金之孳息。

7、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 則

第21條:本會辦事細則由委員會另定之。

第22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修正,並報市體育會核備。

第23條:本章程經委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