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體外診斷產業發展暨標準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體外診斷產業發展暨標準協會Taiwan Association of In Vitro Diagnostics Development and Standardization (TAIVDS)](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社會組織,為促進體外診斷產業之研究發展暨產品及作業規範符合CLSI等國際標準,以提高體外診斷之研發水準,並協調同業關係,促進產業共同利益及制定檢驗標準,作為政府訂定法令之參考,以增進精準診斷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體外診斷產業之研究與發展及製造之協助。
二、 制定體外診斷產品之檢驗標準。
三、 體外診斷產業發展之法規標準建立與推廣介紹等事宜。
四、 體外診斷產業發展之資訊交流、技術合作、人才培育等事宜。
五、 同業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
六、 協助政府有關體外診斷產業發展與政策研究、法規及各項政令宣導活
動。
七、 有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之事宜。
八、 辦理體外診斷產業研究發展及提升製造效能之研討會、專題論壇。
九、 推動與本會宗旨有關之體外診斷產業發展的兩岸交流與國際合作事
宜。
十、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於台灣地區從事體外診斷產業人員或醫事人員,經申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凡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具有體外診斷產業人員或醫事人員資格者。
二、 永久會員:凡於台灣地區從事體外診斷產業人員或醫事人員,經申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且一次繳交十年會費者。
三、 團體會員:凡於台灣地區從事體外診斷產業研發、製造或代理等相關
機構,經申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
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力。
四、 榮譽會員:凡對體外診斷產業研發、製造、代理事業有特殊貢獻或贊助本會研究計畫經費者,經理事長推薦,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於本會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一、 凡欲申請入會者,皆應填具入會申請表提交本會。理事會有權以出席
會議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接受或拒絕申請人入會。
二、 理事會應繕造並隨時保存「會員名冊」,並應於其中記載下列事項:
1、 會員名稱及其地址。
2、 經團體會員指定得代表其參加本會會議及投票表決者之姓名。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並載明生效時間,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除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則無前項權力。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則無前項權力。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超過三百人以上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遺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後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並依本會章程規定及會員大會決議代表本會。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並得向會員大會建議罷免理事。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任期皆為四年。本會得置副理事長三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遴選並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任期同為四年。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監督會務並出席各項必要之會議,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廿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依法應執行之事項。
第廿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二條 監事不得同時兼任理事,理事亦不得同時兼任監事。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三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顧問最多十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前項通知及報備應說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議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卅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卅一條 理事會得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得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得以至少一日前之通知召集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前項通知及報備應說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議程。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
一、 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每一年為一期,應於每期上半年內一次繳清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入會,照全額收取入會費。若七月一日後入會,則減半收費之。
二、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於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萬元,每一年為一期,應於每期上半年內一次繳清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入會,照全額收取入會費。若七月一日後入會,則減半收費之。
三、永久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四、 榮譽會員:免收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五、 會員捐款:會員及各業界之捐助款。
六、 委託收益:興辦各類事業之委託收益。
七、 基金收入及其孳息:會所基金、普通基金、基金孳息。
八、 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五條 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卌 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3月25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團字第○○○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