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方式】由學校統一函送,申請至本局實習學生應填具「實習學生申請表」。
(一)、本局於受理申請結束後2週內進行書面審查。
(二)、錄取名單於5月31日前,函請學校通知實習學生並請實習學生依本局規定期限回覆,逾期以棄權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