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太平區新平國民小學 學生服裝儀容輔導規範
108.6.17第一次修訂、109.8.27第二次修訂、110.3.24第三次修訂
111.6.29第四次修訂、111.9.06第四次修訂、112.6.12第五次修訂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市教學字第1120047437號函。
貳、服裝部份:服裝係指本校學生穿著之整體搭配。包括校服及便服。
一、校服:
(一)校服分冬、夏兩款,隨季節之變化,由學生依規範穿著,學生可依天氣之變化,適當搭配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
(二)穿著校服時,外套拉鍊要拉至胸前。
(三)重要集會應依學校要求穿著適當服裝。
(四)校服上衣(含外套)應在校徽上方縫上學號牌。
二、便服:
(一)學生每週三可穿著便服到校。
(二)便服穿著以整齊、舒適為主。
(三)穿著便服時,一律佩帶學號牌。
三、帽子:為防止學生過度日曬,參加戶外活動時可戴帽子參加。
四、鞋子:當日有體育活動時以運動鞋為主,除雨天或有正當理由外,不穿涼鞋、拖鞋或打赤腳到校。
五、天冷時得自行添加保暖衣物,並在最外層佩戴學號牌以利識別,並保持服儀整齊。
叁、儀容部分:包括髮式、指甲及配飾。
一、髮式:由學生自行整理,以衛生、整潔為原則。
二、指甲:應經常修剪,保持整潔。
三、配飾:學生到校不得配戴尖銳或過長的佩飾(如耳環、戒指、項鍊、手鍊、腳鍊、鍊條、徽章等),以維護安全。
肆、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委員由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本校服裝儀容委員會委員共計九人,行政人員代表校長、學務主任、總務主任、生教組長四人,教師代表由教師會代表一人,學生代表四、五、六年級學生各一人共三人,家長代表由家長會會長一人所組成。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學生代表應佔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經校務會議通過,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