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10月 26日氣候變遷教育委員會常委會議修訂
110年 11月 26日第九屆第卅一次常務理事會通過
一、 目的
為促進各分會氣候變遷志工持續服勤及予以適時鼓勵,特訂定推廣志工服勤獎勵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 依據
(一) 依本會 108年 1月 18日總字第 108001號公告之「氣候變遷教育委員會組織管理規章」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則以不違背協會 108年 12月 12日總字第 108016 號公告修訂之「荒野保護協會志工服勤時數認定標準與辦法說明」為準。
三、 志工證
(一) 志工執行推廣任務時,得配戴由各分會統一製發之志工 證。培訓期間進行實習活動時,得配戴學員證。
(二) 完成培訓學分並參加實習等結訓規定,符合退還保證金資格,且繳交協會年費者,可領取志工證。
四、 服勤項目
(一) 執行氣候變遷教育推廣任務,包括工作坊、演講、攤位駐站…等。
(二) 支援辦理協會相關活動,包括地球倡議、海洋倡議、相關合作計畫…等。
(三) 協助辦理志工培訓、研習訓練及增能活動,包括參加會議、開發推廣場次、擔任隊輔、主講週週見…等。
(四) 參與協會及志工組織發展,包括各式幹部會議。
五、 服勤時數
(一) 以實際發生及客觀公平為服勤時數計算訂定標準,由志工秉持主動、誠實、互信原則,確實申報。
(二) 計算原則:
1. 執行「推廣任務及本會活動」:半天(上午、下午、晚上)以 3小時計、白天(上午至下午)以 6小時計、全天(上午至晚上或過夜)以 9小時計。
2. 協助志工培訓及研習訓練:籌備期半天以 2小時、白天以 4小時、全天以 6小時計。課程辦理期之輔導員服勤時數計算比照表定之課程時數。
3. 協助協會及志工組織發展:各式幹部會議半天以 2小時、白天以 4小時、全天以 6小時計。
4. 自行舉辦之聯誼與成長性質之室內聚、室外聚、讀書會…等聚會不列入服勤時數計算。
(三) 每年 1月及 7月,由相關群組小組長協助統計個別伙伴之服勤時數,提供協會秘書製發服勤時數證明。
六、 獎勵
(一) 獎勵標準:(以下服勤時數及服勤次 數指執行「推廣任務及本會活動」,以正式領用志工證後開始計算。因氣候變遷教育委員會任務特性,獎勵標準以服勤時數或服勤次數達標者計算。)
1. 累計完成服勤 6小時或 3次,得獲頒「氣候變遷種子講師」獎勵。
2. 累計完成服勤 30小時或 15次,得獲頒「氣候變遷進階講師」獎勵。
3. 累計完成服勤 100小時或 50次,得獲頒「氣候變遷資深講師」獎勵。
(二) 獎勵方式:
1. 即時表揚:各群組於相關聚會場合,應對服勤時數或次數較多者進行公開表揚。
2. 年會表揚:配合年會舉辦時間,各群組應提報該年度達成各項獎勵標準者,於年會頒發「氣候變遷推廣有功」獎狀及「氣候變遷」榮譽徽章。
3. 如因服勤機會不足,未有志工達成種子講師、進階講師或資深講師等獎勵標準,則以服勤時數或服勤次數較多者為獎勵對象。各分會得依實際情況自訂公開公正之獎勵標準。
(三) 志工服勤獎勵溯及氣候變遷教育委員會成立當日起算。
七、 本規則由氣候變遷教育委員會常委會制定,自民國 110年 12月 21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