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社會發展趨勢,配合民國91年1月20日公布施行之「志願服務法」,特訂定此辦法,經第5屆第3次常理會通過後執行。
本會不定期舉辦志工基礎教育訓練,內容為:志願服務的內涵及倫理(2小時)、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
本會不定期舉辦各工作委員會教育訓練(含荒野志工入門訓),等同於「志願服務法」規範之特殊訓練,已參加過之志工不需重新受訓;唯新增設之教育訓練,總時數須至少12小時。
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規定,紀錄冊之登錄需記載服務項目,服勤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本會志工服勤時數認定標準請參閱服勤時數計算原則,以實際發生及客觀公平為訂定標準,服勤種類增刪、時數計算原則修改得由常理會修訂。
執行本會目標任務及各項活動之志工,不論持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與否,符合服勤時數計算原則且經認證者,皆可送交秘書處(隸屬部門或分會)登錄服勤時數。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會常設13個工作委員會/小組詳列為:解說教育委員會、兒童教育委員會、親子教育委員會、特殊教育小組、綠活圖發展小組、推廣講師委員會、棲地工作委員會、鄉土關懷委員會、研究發展委員會、自然中心小組、國際事務委員會、原住民小組、氣候變遷教育委員會。依各服勤內容及任務性質,服勤時數認證權責及機制可分為下列幾項:
(1)執行委員會/小組目標任務及本會之各項活動:
A.執行委員會目標任務:由各委員會下設之小組組長負責認證或指定專人負責,將佐證文件(如:簽到表)送交秘書處(隸屬部門或分會)執行登錄。
B.執行本會之各項活動:由活動召集人負責認證或指定專人負責,將佐證文件(如:簽到表)送交秘書處(隸屬部門或分會)執行登錄。
(2)協助委員會教育訓練:由教育訓練召集人負責認證或指定專人負責,將佐證文件(如:簽到表)送交秘書處(隸屬部門或分會)執行登錄。
(3)協助本會及工作委員會組織發展:由各會議主席負責認證或指定專人負責,將佐證文件(如:簽到表)送交秘書處(隸屬部門或分會)執行登錄。
(4)其他基礎任務:
A.解說定點觀察及團集會籌備:由各定點小組長及各團團長負責認證或指定專人負責,將佐證文件(如:簽到表)送交秘書處(隸屬部門或分會)執行登錄。
B.報導寫作:由刊物出版召集人負責認證或指定專人負責,將佐證文件送交秘書處
執行登錄。
2. 佐證文件需備資訊如下所列:
(1) 活動/任務名稱
(2) 服勤內容
(3) 服勤日期及時間
(4) 服勤地點
(5) 服勤人員簽名
1. 依各工作委員會/小組任務性質,大致可分為下列幾項:
(1)執行委員會/小組目標任務及本會之各項活動:依實際時數計算,每半日至多以3小時計,當日至多以9小時計。活動編制內的人員才允予計算。
例如:解說教育、兒童教育、特殊教育、自然中心等委員會/小組之活動探勘與帶領,親子教育委員會之團集會,推廣講師委員會之對外演講,棲地工作委員會之現地調查,鄉土關懷委員會之議題參與及現場勘查,綠活圖發展小組之地圖繪製與踏查,研究發展委員會編採志工執行採訪工作,其餘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之定期與不定期活動。本會主辦之大型活動等亦包含在內。
(2)協助委員會教育訓練:會議籌備期之時數認定,每半日至多以2小時計,當日至多以6小時計;課程辦理期之輔導員時數計算比照表定之課程時數。
例如:各工作委員會舉辦之教育訓練、工作坊、座談會或研討會。
(3)協助本會及工作委員會組織發展:各式幹部會議召開之時數認定,每半日至多以2小時計;當日至多以6小時計。
例如: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分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分會幹部會議、工作委員會之常委會、小組長會議。
(4)其他基礎任務:
A.解說定點觀察及團集會籌備:每半日至多以1小時計,當日至多以3小時計。
B.編採志工撰寫粉絲團之文章或自製圖文:一則2小時。
C.編採志工設計與剪輯使用於粉絲團之影片:一部3小時。
D.編採志工經營管理粉絲團:一週以3小時計。
2. 各志工群組自行舉辦之聯誼與成長性質聚會不列入服勤時數計算。例如:室內聚、同樂會、讀書會、自主訓練等。
3. 因應會務發展及工作任務編列之長期、短期工作小組,亦適用本計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