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8訂定
2024/02/27修訂
2024/12/21第10屆第12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宗旨】
第一條
依棲地工作委員會組織規章第九條 ,制訂本辦法 ,設置「 荒野守護員 」,以下簡稱「本守護員 」,職司推動本會荒地棲地圈護行動之宗旨外,亦藉由進行環境監測、資源調查、棲地管理行動及教育等活動,推廣棲地守護、棲地圈護觀念,以維護、重建生物棲地之多樣性。
【定位】
第二條
本守護員組織,其性質為志工組織,守護員於代表協會進行守護、 解說等工作與內部輔導時,不另支個人酬金 。
【組成】
第三條
本守護員組織成員包括:
一、各分會註冊之守護員
二、理事會中負責棲地守護工作事務者
三、其他經棲地工作委員會議定納入之人員
【職責】
第四條
本守護員組織之職責與工作內容為:
一、守護 員之招訓、動員、組織、管理、權利義務處理、獎懲、資格認証。
二、棲地守護及環境教育之承擔。
三、棲地守護推廣事項之分擔。
四、棲地守護相關技能之研究、教育。
五、其他經祕書處協調分派之工作。
【召集人】
第五條
協會聘任之棲地工作委員會「召集人」,總理守護員事宜。
【棲地工作委 員會 】
第六條
召集人組織之「 棲地工作 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本工作委員會協調全會棲地守護相關事務之最高機構。
【委員會之召開】
第七條
召集人應定期召開委員會。
各分會原負責代表不克參加時,得權派其他人員代表與會 。
【分會棲地守護組】
第八條
分會應成立「 棲地守護組」,負責招訓守護員、推廣棲地守護活動, 設總組長一名, 並擔任「 棲地工作委員會 」委員 ,總責該組之相關事務。各分會之棲地守護組於守護員相關制度與管理,對委員會負責;於日常棲地守護業務之執行,對各分會長負責。
【守護員之資格與晉級】
第九條
守護員須為本會有效會員,且具本會棲地守護訓練或自然守護背景,願意遵守本會棲地守護之相關規定,實際參與本會棲地守護工作者,經完成註冊手續棲地志工完訓且繳會費或是各分會認定後,得由分會認證為「實習守護員」。各分會得依此原則自行調整分會單行之實習守護員認定標準。
第十條
本會實習守護員再依資歷、擔任職責、相關訓練之不同,設「初級守護員」、「荒野守護員」以拔擢有實務經驗之守護員擔任各層級之幹部,協助棲地守護事務之辦理,輔導新進人員。
晉級部分,「初級守護員」、「荒野守護員」與之認證資格、考核方式,由委員訂定跨分會統一之辦法實行之,如下 :
本會實習守護員,積極參與由各棲地小組長認定棲地工作並一年服勤六次得由分會認證為「初級守護員」。
於獲得初級守護員後,積極參與由各棲地小組長認定棲地工作滿兩年並於兩年內服勤十次 ,得由分會認證為「荒野守護員」。
擔任各棲地小組長 、副組長滿兩年或是擔任四次以上之月召 。得由分會認證為「荒野守護員」。
接任各分會棲地總組長滿一年或是擔任一次棲地守護志工培訓召集人,亦得由分會認證為「荒野守護員」。
【守護 員之義務與權利】
第十一條
守護員之義務如下
一、參與 本會各地棲地守護工作及其小組運作
二、分擔 棲地守護 與 環境 教育工作
三、配合 守護 員之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守護員之權利如下:
一、經考核後得接受授証、獎勵
二、參加棲地守護組辦理之在職訓練課程
三、參加棲地守護組辦理之聯誼活動
【註冊】
第十三條
守護員應完成註冊手續,每次註冊以一年為原則。
個人因故未能繼續服務者,該年度可暫停註冊,相關權利義務仍保留至日後註冊服務時恢復。
註冊年度之計算,以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之六月三十日為之。
【棲地工作小組之成立】
第十四條
各年度註冊之守護員視分會人力、 棲地工作 需求,應將守護員編為若干棲地工作小組 ,每人以註冊一小組為限。
各分會棲地小組成立須達三名成員以上,設小組長一名(兩年為一任,得連任),得設副小組長或月召數名。 之後若有超過兩個棲地,則設總組長。
各分會棲地小組正式成立前,需籌備三個月,並附有籌備會議紀錄二次以上,三個月籌備期滿後始得進行所屬分會第一期棲地守護志工培訓之相關事宜。
棲地組籌備成員必為分會第一期棲地守護志工培訓之工作人員,得以輔代訓,小組長為第一期棲地守護志工訓召集人。 (第一期以輔代訓之棲地組工作人員之訓練費用,則由分會自行決定。)
【分會棲地工作會議】
第十五條
分會應定期召開棲地守護組之工作會議,其基本應參加人員包括棲地守護總組長與各棲地工作小組長。其餘出、列席人員由各分會視實際需求調整之。
【棲地工作小組之工作】
第十六條
棲地工作小組 之工作為:
一、小組守護員之聯繫
二、 棲地工作之練習與學習
三、新舊守護員經驗之傳承
四、 棲地守護活動之承辦
五、 棲地調查及工作資料之整理
六、晉級與獎勵制度之實行單位
七、分擔分會之其他棲地守護 工作
八、各分會棲地組長、副組長或小組長需輪流代表棲地組參與幹部相關會議,行使職權。
【小組長】
第十七條
棲地工作小組長之產生辦法及任期由各分會自訂。
小組長之職責為:
一、掌握小組之人力註冊及記錄成員之出勤狀況
二、參與分會棲地守護組之工作會議
三、協調全小組完成交辦事務
四、輔導守護員之繼續學習
五、小組內守護員資格晉級與功績獎勵之提報
六、協助辦理棲地守護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
【棲地守護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 】
第十八條
委員會按年召開全協會之「 棲地守護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 」,做為幹部訓練,課程輔導、經驗交流之用。
【資格之運用與取消】
第十九條
守護員個人生涯變動時,本會守護員之資格仍得以留職停權狀態永久保留。
守護員有違反環保精神之實際重大行為者,經該管分會附相關証明提報委員會審查後,始得報請祕書處公告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條
守護員不得在外使用本會之名義私自承接活動。違反者得由委員會取消其資格。
若有損及協會名譽與利益者,協會並保有法律追訴之權利。
【經費運用】
第二十一條
棲地守護工作 人力之成本,應提列於工作預算中。
委員會得視年度承辦棲地工作之結餘及協會之財務狀況,向協會申請經費辦理下列項目:
一、 守護員之繼續教育,含棲地守護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
二、 守護員之聯誼活動或棲地工作小組之運作經費
三、 守護員服務之榮譽獎勵
棲地工作小組運作經費之撥發,得視協會財務穩定程度,另定辦法實行之。
【獎勵】
第二十二條
守護員之下列貢獻應予榮譽性獎勵,於年會、棲地守護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其他聚會中公開表揚:
一、實際參與棲地守護服務達一定時數
二、負責盡職、輔導新進之幹部
三、終身或長期貢獻之守護員
四、具有其他特殊貢獻之守護員
其記錄、採記方式及獎勵內容由委員會另訂跨分會統一辦法實行之。
【服務備忘錄】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得訂定 <<服務備忘錄 >>,提醒本會守護員執行棲地守護工作時之基本規範。
【修改】
第二十四條
本規章由委員會訂定提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生效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