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南部地區國立清華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聯絡校友感情
二、協助母校發展
三、服務社會
四、配合母校校友總會章程第六條之任務
會員:
第三條 凡國立清華大學校友總會章程基本會員條文中定義之校友,認同本會宗旨者,居住或工作於嘉義(含)以南者,經登記後為本會會員。
組織:
第四條 本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
一、第一任會長副會長由本會籌備會之會長與副會長擔任,
二、第二任起會長由上一任之副會長擔任;而副會長則由理事中推舉或由理事推舉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就任。
三、本會設置理事會,理事成員由各系(未設系者以所或班)推舉1~2會員擔任,由會長聘任之。理事會之職責為推舉副會長,協助號召新會員之加入、會務基金募集及對會務活動提供建言與督導。
四、會長、副會長及理事均為無給職、純以奉獻、服務的精神貢獻本會、促進本會發展。
五、本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及召集人小組,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及副秘書長1-3名。秘書處下設財務組、活動組及文宣組。
六、本會理事會下設召集人小組,召集人每系(未設系者以所或班)設正召集人1人,副召集人1~2人。本小組由副會長統籌,主要任務為號召新會員之加入、服務會員及辦理本會各項活動時,聯絡會員參加。理事會成員可兼任召集人。
經費:
第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本會會員不需繳交入會費、年會。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校友之捐贈。
一、每屆理事捐贈:會長十萬元,副會長五萬元,理事1萬元或以上。
二、會員捐贈。
三、校友捐贈。
四、孳息。
任期:
第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任期兩年。
附則:
第七條 本章程未完備事項,若有需要修改,經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