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運作事宜:
1.本獎助學金須以學校為提出申請、領款簽收與管理運用單位,且學校須將款項專用於基金會指定之獲選學生。但獲選學生僅為在該校就讀時擁有此獎助學金之使用額度,並非實際擁有此筆獎助學金,所以學生不可要求領出此獎助學金或自行決定如何使用;一旦學生因任何原因不再就讀於該校,也不得主張要帶走此獎助學金。
2.學校推薦並彙整個別學生資料後統一提出申請,在確認獲選名單後,基金會將把每名學生之額度款項,匯至學校帳戶,並由學校簽收領據、管理、運用。
3.本獎助學金須優先用於獲選學生在校與學習相關所需(例如:學費、代收代辦費、學校課後輔導、講義費、社團費、校外教學、畢業旅行、學用品……等),且為學校教育儲蓄戶或縣市教育局處難以協助之費用;若有餘,亦可用於該生本身之必要生活扶助(例如:配眼鏡、添禦寒衣物、換球鞋……等)。當學年未用完的餘款,之後可繼續沿用於該生。
4.學校請須於學年結束時提供經費使用概況表(請見文件九)予鴻海教育基金會,以供基金會了解經費使用情形與學生相關狀況。
5.一旦該生離開學校(輟學、退學、休學、轉學、升至他校……等)或家境改善,而該生之獎助學金尚有餘額,則請學校須立即通報基金會,且基金會有權決定該筆剩餘款項之後續處理(例如:將此筆獎助學金之餘款轉至該生轉讀之他校,或是轉做現校之鴻海急難救助金……等);惟若轉為急難救助金,須在經基金會書面同意後,學校始可動支此急難救助金幫助其他學生,且亦請須於每學年結束時提供此急難救助金之經費使用概況表(文件十)予基金會了解。